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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干涉制度的必要性

  人权的国际性还指人权问题并非仅仅是影响一国国内的事情,它还可能影响到国际社会,如当一国大规模侵犯人权时,可能会发生大规模难民潮,影响到周边国家的安全与秩序。这些我们将在下面进行论述,这里暂且不谈。
  人权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影响
  我们承认,一般情况下,人权属于一国的内政范围之内。一国对其国民采取多高的待遇,采用什么样的保护模式,是一国自主决定的事情,除非它违反了国际法。但是,如果一国发生了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暴行,那么它就可能超出一国的范围,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威胁。
  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提到,一个政府对其国民的野蛮行为与其对其它国家的侵略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尊重人权与维护世界和平密切相关,我们也论及,一国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暴行,会引起大规模的难民潮,这些都可能会造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而这些又往往是一个国家所不能承担或不愿意承担的。联合国安理会的实践也显示了这样的一个趋势:国际冲突,特别是侵犯人权,关系到国际的和平与安全。〔杨泽伟:《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及其前景》,网址: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8%5C28%5C1158057383.htm, 2007年12月31日浏览。〕1992年1月31日安理会特别会议的声明也强调:“国家间没有战争和军事冲突本身并不能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在经济、社会、生态和人道主义等方面的非军事的不稳定的因素也构成对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威胁。成员国作为一个整体,在相关机构的工作中,需最优解决这些问题。”〔 Provisional Verbatim Record of the Meeting of 31 January 1992, S/Pv. 3046, 1992, p.143.〕
  然而在90年代之前,安理会在这方面的实践还是不多的,其依据《宪章》第七章做出的有约束力的制裁决定,大概就只有两个相关的例子:对南罗德西亚和南非的制裁。〔杨泽伟:《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及其前景》。〕而且,在这两个例子中,安理会也并未通过决议授权在这两个国家境内使用武力;在南罗德西亚一案中,尽管安理会授权英国使用武力禁止油轮为南罗德西亚装载货物运到莫桑比克的贝拉港,但事实上,它是在特殊情况下用来反对第三国希腊的。〔 Ibid.〕
  进入90年代后,由于冷战的结束,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明显提高,这使得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中的积极性也大大提高。此一时期,安理会在库尔德、索马里和前南斯拉夫等地区或国家的实践更加证明了安理会日益对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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