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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干涉制度的必要性

论建立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干涉制度的必要性


许楚旭;卢梅丽


【全文】
  当代国际法与《联合国宪章》是禁止非法使用武力的,〔除了《宪章》允许的几类情形之外。《宪章》允许使用武力的情形大致可以归为五类:1)安理会的执行行动;2)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所采取的强制行动;3)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联合行动;4)针对前敌国的行动;5)自卫。参见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第477页。〕而《宪章》第2(4)条所禁止的对象,包括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在内,因此在《宪章》生效以后,任何形式的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都是非法的;然而,人权又具有根本的重要性,《宪章》禁止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又没有规定集体人道主义干涉,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一些国家发生了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没人能管,另一方面,不少大国又借口保护人权而对小国使用武力来推行自己的政策。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笔者认为,把人道主义干涉纳入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具有重大的意义和必要性。本文所要分析的,就是建立这种集体人道主义干涉制度的必要性。
  人权保护的国际性
  1.人权从国内保护到国际保护的转变
  在传统上,人权是被当作纯国内问题来对待的。事实上,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权问题基本上是被当作纯属国内管辖事项的。〔龚刃韧:《国际人权法与比较宪法:兼论中国宪法和国际社会中的人权事项》,载白桂梅主编:《国际人权与发展》,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84页。〕奥本海就认为:“‘所谓的人的权利’不仅不会而且不能从国际法中得到任何保护,因为国际法只是协调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不涉及个人的权利”。〔 See A. H. Robertson; J. G. Merrills, Human Rights in the World, 4th ed.,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1~2.〕尽管如此,在某些个别场合上,还是存在着国际上对基本人权进行保护的事例的,主要有:1)保护少数者,即通过条约保护一个国家内在人种、语言、宗教等方面处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2)禁止奴隶贸易。3)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公约、宣言等对劳动者权利进行保护。〔龚刃韧:《国际人权法与比较宪法:兼论中国宪法和国际社会中的人权事项》,载白桂梅主编:《国际人权与发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4~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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