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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及非全日制用工相关法律问题

  (7)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维权点津】被派遣劳动者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因个人原因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外,其他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被派遣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注意:依据上述(2)-(9)项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事先调整劳务派遣单位,并需保留通知的相关证据,依据第(10)项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事先通知。
  8、用工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解答】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将劳动者退回,由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即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的情形为:
  (1)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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