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TRIPs协定》解释中的“上下文”问题

论《TRIPs协定》解释中的“上下文”问题


许楚旭


【全文】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1条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善意解释之。”条约用语应在上下文的语境中加以解释,这是系统解释的必然要求,也是探求条约用语真实意思的必然要求。
  对上下文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上下文”是指条约用语在一个条文或句子、以至整个条约中的位置,广义的“上下文”除狭义的意思之外,还包括条约的附件、条约当事国之间订立的与条约相关的任何协定、以及对条约解释的文书等条约框架之外的有关文件和其它因素。〔 黄瑶:《论<联合国宪章>的解释方法问题》,《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第131~139页。〕《条约法公约》采纳广义的观点。〔 公约第31.2条和第31.3条规定:“二、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弁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并应包括:(甲)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乙)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之任何文书。 三、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 (甲)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乙)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丙)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
  对于《TRIPs协定》的某一用语来说,笔者认为,上下文首先是指包含协定前言、纳入的公约条款〔 《TRIPs协定》纳入了《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IPIC公约》)等四个WIPO管理下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实体条款(精神权利例外),本文简称为“四公约”,其被纳入的四公约条款称为“纳入条款”或“纳入的公约条款”。〕在内的整个协定,以及《WTO协定》及其附件所含各协定(以下称各附件协定);其次,WTO成员方及总理事会、部长级会议对协定所作的解释性文件,也构成协定的上下文;第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四公约缔约国对《TRIPs协定》纳入条款的解释性文件,构成协定的上下文;最后,WIPO等缔结的与四公约相关的协定和文件是否构成《TRIPs协定》的上下文,需具体分析。
  一、作为《TRIPs协定》上下文的《WTO协定》、各附件协定和纳入条款
  首先,《WTO协定》及各附件协定,构成《TRIPs协定》的上下文。
  WTO法律框架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它是在1947年签订的《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历经多次的谈判而修改、增加和补充,特别是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一揽子协定”而最终形成的,其形成的结果就体现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后文本》中。〔 曹建明、贺小勇著:《世界贸易组织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关于最后文本的框架,可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图1。〕在该最后文本中,《WTO协定》作为宪章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居于上层的位置,〔 《WTO协定》第16.3条规定:“在本协定的条款与任何多边贸易协定的条款产生抵触时,应以本协定的条款为准。”〕而包括《TRIPs协定》等在内的一系列文件,则作为《WTO协定》的附件,“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 《WTO协定》第2.2条。〕这样: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