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选标准是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所编选案例质量高低直接影响案例指导制度能否顺利运行,因此应严格案例编选标准。我们认为,案例编选应符合以下条件:
1.案例编选的形式要件。从形式要件上来说,所编选案例须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裁决如未生效,则其最终结果尚未确定,不符合案例指导的条件。凡已生效的裁判,无论其由一审法院作出,还是由二审法院作出,也不论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级别如何,只要其符合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条件,都可以经法定程序确认和发布,成为指导性案例。当然,在同一类型的案件出现多个生效裁判时,应选择高级别法院的裁判,以及时间在后的裁判。
2.案例编选的实质要件。从实质要件上来看,能够成为指导性案例的必须对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能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参照依据。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1)案件具有新颖性,其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对社会价值取向和未来社会发展有进步作用;(2)案件属于多发、易发,对此类案件进行精确裁判,有典型代表意义;(3)案例疑难复杂,分析探讨案例,准确裁量,对司法审判具有深远的借鉴意义;(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对维护司法公正和体现社会价值有相当现实意义;(5)案件典型,对如何适用法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三)规范案例指导编选程序
各级法院对于本院已经生效的、符合上述要件的案例,应由各审判业务庭按指导性案例的格式要求整理后,连同案件裁判文书一起报送本院研究室,由研究室进行初次筛选。对于经筛选初步确定的案例,由研究室统一报送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案例要逐级上报至各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本省案例进行审核后,统一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或专门的案例指导委员会进行讨论,确定指导性案例草案。在该指导性案例正式发布前,先期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保证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再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修订,向社会公开发布。对于审判实践中,重大、疑难与急需解决的问题,最高法院可以向各级法院征集相关案例,从中择优选取。
(四)精心编排案例并公开发布
指导性案例要得到参照适用,必须为法官、律师及社会公众所熟知,即必须公开向社会发布,并使公众能够便捷地获取相关案例。因此,指导性案例必须以一定的方式编排,并能为人们方便地检索、查询。凡被决定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案例,应由决定发布的法院对案例进行分门别类,按一定体例进行精心编排,并通过专门载体予以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为载体发布,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案例指导》专刊的形式发布。为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每年年终应由制作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对其每月发布的案例进行分类整理、汇编,并以此为基础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公开向社会发布,便于法官及公众检索。
五、案例指导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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