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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与大陆法系侵权法的嬗变——以注意义务功能为视点

  如前所述,注意义务从行为层面而非结果层面看待问题,依行为责任作为出发点对归责原则体系进行分类可知,过错责任依然处于核心地位。具体而言,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区分故意责任以及过失责任,在过失责任下再区分意思的过失(即客观化过失)以及行为责任的过失,此处的行为责任是针对一般不幸事故中的一般危险行为而设的,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以及推定过失;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专门针对特殊不幸事故发生的特殊危险行为责任而定。由上可知,基于故意以及客观化过失而为的不法行为基本上维持在传统侵权法构架下,强调对行为人道德上的非难性;基于过失而为的一般危险行为及特殊危险行为同属客观行为产生不幸结果的类型,由于行为的危险性不同于传统的不法行为所能导致,故应使其负担较为严格的责任。客观行为存在对社会交易中他人危害较小、危险性较低者,以及危害较大、危险性较高者的区别。前者发生几率频繁、样态繁多,且多与企业体的危险业务无关,故以过失归责原则因应即可,即可通过“法定的或法官创设的推定过失”方式加以规范;后者则几乎源自企业的大规模危险业务活动,应委诸特别法订定无过错责任加以规范。从行为层面看,传统过失责任占据了侵权法归责体系的大部分领地,而无过错责任仅处于补充地位。
  四、注意义务对于侵权责任构成的重塑
  大陆法系侵权责任的阶层结构(Stufenbau)是指客观构成要件(objektiver Tatbestand)、违法性(Rechtwidrigkeit)和主观构成要件(Subjektiver Tatbestand)。通常认为,注意义务及其违反属于有责性判断的范畴,即确定是否具有过错的方法。[13]事实上,注意义务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判断层面亦有重要作用。
  1.注意义务有利于拓展侵权行为构成
  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而言,其组成因素包括行为、侵害权利、造成损害和因果关系,[14]注意义务是从行为层面起作用的。就行为而言,在消极不作为和间接损害时,受到责任成立的局限性,常导致论断不作为责任初始就因构成要件不符合,根本无法进入违法性层面。因此,在论断不作为侵权行为责任时,只有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导入成为义务发生原因之一,将其与积极侵害的作为在效果上等价对待,才能突破上述僵局。将注意义务纳入构成要件阶段,则不论是作为抑或因不作为导致的损害,都需要经过注意义务的检验,事实上使得作为和不作为在结果回避义务面前达到了平等。
  注意义务有助于延展救济由不作为引起的损害。传统上,一个简单的消极不作为,只有在具体案件中变为一个积极的法律义务或确定义务,才能成为法律责任的基础。常见的义务特定的方式有契约约定、法律规定和依据公序良俗而确定。[15]因为行为人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的义务,但其并没有保护他同时代的人免受一切可能危险之义务。[16]“好撒玛利坦人”(Good Samaritan)不能作为有约束力的法律标准看待。但救济不作为损害对于文明、互助与和谐的现代社会而言无疑是大势所趋。如德国帝国法院民庭法官在刑庭相关影响下,将不作为责任从作为义务发生的三大原因(法律、契约以及先危险行为的作为义务)中解放出来,成为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性依据。这就意味着法院所承认的或法定化的作为义务群将随着社会接触密度的加大而扩展。德国法院通过无数有关交通安全义务判决的累积形成共识,认为参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行为都意味着某一个应被除去或防止的危险源被开启,故而应将此种可能发生损害的抽象危险状况之回避义务置于民事不作为责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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