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之道德?——读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甘德怀
【全文】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样一个论题在人类思想史上可谓是源远流长,经久不衰。不仅在艰深晦涩的学术著作中,哲学家、思想家经常以极大的精力探讨被他们视为极其重要的该类问题,同时在日常语言中,在最为平常的世俗生活中,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常常得到表述。如“合法不合理”、“合情不合法”等。虽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题堪称法律思想史领域各种主题最为寿长论题之一,但不可否认充斥其中的多是些陈词滥调,笔者在几年前一度认为,对道德与法律的探讨,康德乃是一个终结者。在笔者阅读范围之内,康德之后很难有人超越康德的见解。不过,这种看法,在读了美国法学家朗•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之后,稍微有了些改变。
《法律的道德性》这本书和该书的作者,对于任何一位以法理学为专业的人来说,都是如雷贯耳。不过,因为这本书没有被翻译成中文,而业内多半是以西方法律史一类的著述对其主要观点做介绍,很显然如果在不能阅读原文的情况下来研究富勒独树一帜的观念和论证,文献本身就是一种极大的限制。就此而言,本书被翻译优美清晰、简洁精致的中文,尤其将其比照那些难以 读的劣质译品,你会在阅读过程中,忍不住感叹:法理学界这样的译作,太少了!
闲言少叙,回到本书的主题——法律与道德之关系——上来。本书第一句话就将富勒的勃勃雄心表露无遗,“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的不满而展开。”(5)在富勒看来,以往探讨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著述,有两个严重的不足:一是对道德本身不够关注,经常的做法是假定人们在道德上已经形成共识;第二点而且是更重要的一点,就是忽视了“法律的内在道德”,或者更为准确地说,是以简单的“法律正义”掩盖了维持法律系统如何可能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
对于这样两个问题的回答而做的努力,就分别构成了本书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简单地说,富勒认为,在讨论法律与道德之间可能的关系时,需要对道德做一种区分:道德可以被分为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本书第一章,着力从几个方面阐明这样两种道德。因为关系到后面的论述,这里简要地说明两种道德的含义。
征引富勒的原话,“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8)形象一点地说,愿望的道德是向上的道德、求善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向下的道德,不为恶的道德。富勒特别反对这样一种说法,就是愿望的道德只关涉个人,义务的道德关涉他人。富勒认为,两种道德背后都关涉到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15-16),也就是说,无论是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都要以社会关系作为参考框架。当然,关于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特别是两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富勒还有很多精彩的阐述,但就本文目的而言,指出两种道德的上述含义足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