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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亡还是重生——英国大法官的历史演进

  15世纪中后期,随着大法官庭逐步向专职司法机构演变,提交大法官庭的衡平案件也越来越多。在约翰•斯塔福德担任大法官(1432—1450年)的18年中,直接写给大法官的请愿书增加了6倍。(11) 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大法官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套不同于普通法的实体规则和程序准则,这些规则的总和被人称作“大法官法”,即衡平法。因此,衡平法庭——大法官庭的建立过程,也正是衡平法的形成过程,两者紧密相联,同步发展。如果说早期普通法内的衡平实践为以后衡平法的产生提供了“公平合理”这一核心理念的话,那么,“这种理念在大法官的司法活动中得到了更充分的发挥,并开始具体化为一套具有独特实体内容和程序规则的新的法律。”(12)  
  17世纪时,塞尔登写道:“衡平法是个调皮的玩意儿,因为就法律来说我们有办法知道应该信任什么。衡平法根据的是一个人即大法官的良知。它或许多一些,或许少一些,这就是衡平。这一切就好像他们应该制定一个衡量的标准,我们称它为大法官的脚。”(13) 此话反映了17世纪时衡平法高度个人化的属性。到1818年,大法官埃尔登只好说:“在离开这个地方的时候,使我感到更加痛苦的,莫过于回忆起我为证明这个法院的衡平法像大法官的脚一样变化不定是合理的而作的一切努力。”此变化表明了到1818年衡平法已经变成一套几乎和法律的原则一样确定的规范化原则。(14) 把衡平法比作“大法官的脚”(Chancellor''s foot),形象说明了“Lord Chancellor”在创制、发展衡平法过程中的关键性作用, 也正是这一过程,正式确认了Lord Chancellor的司法身份,实现了行政官员司法化的转变;17世纪中叶以后,该词被较多地用来指示司法职位而非行政职位,(15) 我国民国时期所翻译的一系列学术著作也逐步接受了“大法官”而非“御前大臣”的译法。(16)  
  二、从教士大法官到世俗大法官:神职人员世俗化  
  1529年亨利八世推动的英国宗教改革在政治领域所产生的最重要的影响无疑是王权至尊的确立。(17) 1534年《至尊法案》的颁布标志着权力的转移与新权威的建立。取消了教皇对英国的最高统治权,把这种权力转移到英王的手中,英王代替教皇成了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同时英王也以此确立了一种新权威,即在原先世俗事务之外对精神生活的权威。(18)  
  王权至尊的确立直接导致了政治的世俗化,使得英国政治力量的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宗教改革前,英国大法官大多由教士担任,因为一来教士接受了严格的教会教育,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与能力,而且大多数教士对罗马法也有着精深的研究;(19) 二来由教士担任国家公职可以节省开支,因为教士担任教职已有薪俸。 如沃尔西早年在牛津接受教育,1515年任红衣主教、英国大法官,至1518年又任教皇特使,兼有宗教与世俗的最高权力,实际统治英国达14年之久。(20) 然而, 沃尔西由于不能使亨利八世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失宠倒台,世俗官员托马斯•莫尔继任大法官一职标志着教士垄断国家高级职位的局面开始被打破,出庭律师逐渐占据大法官职位。(21) 在亨利八世和伊丽莎白时期,历届大法官也都是世俗官员, 只有在爱德华与玛丽时代,教会人士如加德纳、希思才短期重新占有这一职位。“而从伊丽莎白继位直到现代,除了詹姆士一世时期威廉姆斯主教是一个例外,大法官也都一直由世俗官员担任。”(22) 因为,“大法官和大法官庭与国王关系密切,更适合专制王权的需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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