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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哲学思潮与国际私法理论流变

  从14世纪到18世纪的法则区别说学者师法巴托鲁斯,在法国、荷兰,学者们试图把许多省和地方的习惯法加以分类。在德意志,学者们试图把1800个以上的“在位”的国王和独立的城市所颁布的法律和命令进行分类〔8〕(P.46)。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之规定概括了巴托鲁斯以来法则区别说的研究成果〔9〕(P.60)。 这一时期的国际私法被称为“法理学和科学的国际私法”,其理论带有很强的理性主义色彩。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近现代国际私法立法
  古典自然主义法学在法国1789年大革命时期达到了巅峰。当法国大革命未能达到其全部既定目标时,整个欧洲开始出现一种反对大革命所确定的理性主义前提的倾向。特别是德国和英国力图阻挠法国大革命思想的传播。立基于历史和传统的保守思想,开始为人们所强调。在法哲学中,法律的历史和传统受到重视,在德国,人们对法国大革命的理性主义原则和世界主义思想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并掀起了一场浪漫的、非理性的、民族主义性质的运动。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是法学领域的代表人物〔3〕(P.87)。
  萨维尼对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法则区别说进行了批评,他指出法则区别说对法则所作的人法、物法、混合法的划分“是不完全的和模糊的,通常对于构成我们这一部分的研究基础是毫无作用的。”他还说:“许多学者认为这一规则(指法则区别说)已经被接受为一个习惯法规则。这是毫无根据的,也是根本不可能的……几乎所有的学者们在最近的时期都利用人法、物法、混合法这些术语来进行这一课题的研究。但是,因为他们在利用这些术语时,赋予了它们完全不同的涵义和规则,因而这种论断所剩下的真实性的内容也就被认为是不太重要的。 ”〔10〕(P.68)
  笔者认为法则区别说主要缺陷在于:首先,借助于词语分析方法建构的关于人法、物法、混合法的区分,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虚拟的区分,缺乏客观真实性,贝特朗•达让特雷甚至认为:“这样思想和这样教导儿童们,真的,儿童们也会觉得可耻的。”〔8〕(P.48)其次, 对于复杂多样的法则仅作人法、物法、混合法的区分,无疑是一种相当初略的理论归纳,在许多法则的归属问题上分歧很大,使国际私法难以建立起严谨周密的逻辑体系,这反映了一门学科的不成熟。再次,法则区别说学者将研究精力集中在对法则性质的区分上,忽视了对法律关系的研究,其实质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打上了古典自然法哲学时代盛行的思维方法的烙印。其实,法律关系与法则相比处于更为基础性的地位。最后,古典自然法哲学在19世纪全面退出历史舞台,给建立在它基础上的法则区别说以釜底抽薪式的打击。
  萨维尼不失时机地提出了他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作为历史法学派巨子,他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其基本法哲学立场虽是保守的,但他却创立了一个开放的国际私法体系。(注:关于这对矛盾的解说,请参看李双元、吕国民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1999年年会上提交的论文:《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体现的历史法学派巨子为何成为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鼓吹者?——萨维尼的法学实践中这一矛盾现象的透视》。)在国际私法上他否定了荷兰法则区别说所持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立场,重新回到了巴托鲁斯以来的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立场。他主张:“世界各国和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决定了各国在处理案件时最好采取互惠原则,并坚持市民和外国人之间的平等原则,这一平等原则的充分发挥……对于存在法律冲突的案件,不管它是在这一国家还是在那一国家提起,其判决结果都应该一样。”〔10〕(P.14)他认为对于每一种法律关系应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将法律关系进行了分类,即身份法、物法、债法、继承法、家庭法(家庭法又区分为婚姻、父权、监护),并且对本座进行了归纳,即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人的住所、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法律行为实施地、法院所在地〔10〕( P.66)。萨维尼的理论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崭新道路,奠定了近、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基本范式,即法律关系→法律,从而使国际私法的立法成为可能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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