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行为法律效力的三种情形——裁判实例一则
陆通
【全文】
裁判要点:
1、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应分为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如果交易相对人是恶意串通,则该行为因违反《
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直接认定为无效。
第二,如果证据清楚地表明相对人相对人属于善意第三人,则无论原权利人是否知情,是否同意,一律认定为有效,以此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安全。
第三,根据案件证据,如果既不能认定交易相对人属于善意,也不能认定为恶意,则交易行为与合同的效力属于待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权利人事后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则行为与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
2、对于夫妻公共债务的认定,除考虑夫妻关系这一形式要件外,还应审查是否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这一实质要件。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川民一初字第3979号
原告袁素琴,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村民,现住淄川区双杨镇耿家村。
委托代理人周涛,山东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庆学,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村民,现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翟慎海,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传连,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村民,现住本村,系原告丈夫。
原告袁素琴诉被告张庆学、第三人张传连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素琴及委托代理人周涛、被告张庆学及委托代理人翟慎海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传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期间,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原告袁素琴诉称,她与张传连是夫妻关系。在他们夫妻离婚期间,其丈夫张传连擅自于2006年10月15日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杨寨宝塔小区3号楼2单元201室的房屋一套卖给被告张庆学。被告张庆学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要求判令被告与张传连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责令张庆学立即迁出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