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根据税收优惠法治化的特殊要求,来考虑我国税式支出预算制度的构建仅是完善我国税式支出制度的一个视角,至于如何全面地构建税式支出制度并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本文仅是从税收优惠法治化的视角来考虑相关问题。所以,笔者在探讨我国税收优惠法治化的框架时,是从两个方面来论述的,即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税式支出预算制度的构建。就税式支出预算制度的构建而言,在我国目前需要革新理念,从税式支出报告的编制入手,慢慢积累经验,缓缓图之。
【注释】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邓子基:《税收支出管理》,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第347页。
详细内容可参见:安秀梅:《公共治理与中国政府预算管理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第206页。
徐孟洲:《论公共财政框架下的〈预算法〉的修改》,载《法学家》,2004年第5期。
朱大旗:《论修订
预算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6月,第五卷,第一期。
杨斌:《中国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性及其控制策略》,载楼继伟主编:《税式支出理论创新与制度探索》,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第246页。
在“意见”中,仅原则性规定了“对天津滨海新区所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内资企业予以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优惠,对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予以加速折旧的优惠;中央财政在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在一定时期内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予以专项补助。”至于优惠企业条件、折旧率、摊销年限和具体审批程序等大都规定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刘剑文:《统一
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改革趋势及其影响》,来源经济法学网:www.cel.cn 。
王伟:《中国税收宏观调控数理分析与实证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第1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