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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法治化(四)——基于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角度

  再者,要建立税式支出绩效评价机制。如果税式支出报告客观地表现了税式支出的量化指标和具体流向,那么税式支出绩效评价机制就是要结合税收优惠的调控目标和实际效果对这些内容进行科学评价。绩效评价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首先要评价税式支出对现实社会经济的影响,通过考察税式支出政策所涉及行业的相关经济指标,评价税式支出政策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也即“目标性评价”;其次,也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评价税式支出的效率,即“效率性评价”。税式支出的绩效评价可以分层次进行,在编制税式支出报告过程中,编制部门可以对个别项目进行一定程度上评价。在报告的逐级上报和汇总过程中,上级机关和预算汇总主体可以在更上一个层次上作出更全局性的评价。
  至于“两个层次”,则主要是管理模式的不同,即根据现实可能性是采取严格预算管理模式,还是采取准预算管理模式?也即有些国家将税式支出报告纳入预算管理,作为预算报告的一部分,并接受议会的严格审议;另外一些国家虽然也对重要的税式支出项目编制定期报告,做出税式支出分析和评估,但这种税式支出报告不是国家预算报告的组成部分,也不需要议会审议批准,只是作为预算法案的参考和说明。根据我国实践经验缺乏、理论研究薄弱的现实状况,构建税式支出预算制度的努力应当首先集中于编制税式支出报告方面,且目前还不宜将其纳入预算管理的范畴。在界定报告对象并取得相关数据后,编制税式支出报告要根据预算编制的方法和原则进行。其次,还应当重点突破,从适宜编制报告的税式支出项目着手,评价重点税收优惠项目的效果。编制后的税式支出报告可以作为国家预算决策和国家税收优惠决策的参考资料。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税式支出统计方法与评估方法的逐步完善,可以考虑将重点税收优惠项目的“支出”纳入预算管理程序,实现国家预算在总体规模和政策方向上的“硬约束”。待重点税式支出项目纳入预算管理之后,可以逐步推广,扩大预算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整体控制作用,增强政府税收优惠调控的透明性和严肃性,强化政府税收优惠调控主体的责任意识。
  另外,我们还要逐步探索预算执行的可操作性[xii]。税式支出预算编制后,每个项目必须可支、可控。财政直接支出预算编制后,每一个支出预算科目可以分解到各个具体执行单位或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将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如出现超支情况,必须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资金,支出的可操作性很强。税式支出预算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被动性。有些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后,具体支出多少税款,要视具体受益单位的生产产量、经济效益而定。有些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某一个行业或部门,项目分解具有一定困难。但是,根据以往的统计数据,某一项优惠政策在各个省市或部门减免税额基本呈现相对稳定比例。作为第一步,可以按往年的基数比例,将各个税式支出项目分解到有关省市或部门,按省市或部门统计执行数据,反馈到税务总局或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或海关总署按省市或部门控制税式支出的金额,达到预算数后,则停止相关省市或部门继续执行该项税式支出,如有必要,再向预算编制部门提出增加税式支出预算的申请。实际上,在税式支出报告过渡到预算报告后,税式支出报告的审批以及对税式支出的绩效评价会影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当然,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好还是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行政决定的形式来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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