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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强奸罪的犯罪客体与既遂标准

新强奸罪的犯罪客体与既遂标准


卢有学


【摘要】奸淫幼女罪罪名的取消,使得重新认识新的强奸罪犯罪客体与既遂标准成为必要,因为在这两个问题上,原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完全不一致。新强奸罪的犯罪客体应当统一表述为“女性性的不容侵犯权利”,其既遂与否应采用统一的“插入说”标准。
【关键词】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犯罪客体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这个司法解释中, 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 将历来认为规定了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这两个罪名的刑法236 条解释成为只规定了一个罪名, 即强奸罪, 这就给刑法理论、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的课题。比如, 我国刑法理论一直认为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的犯罪客体不同, 绝大多数教科书在论述它们时, 都将这一点作为两者的重大区别, 但现在两罪合为一罪, 其犯罪客体应否统一、能否统一且如何统一呢? 又比如, 我国无论是在司法实践还是在理论研究中, 原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既遂的标准都不同, 一般对前者采用插入说即接合说, 对后者则采用接触说。在新强奸罪情况下, 行为是否既遂, 是应该采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还是视情况而采用两个标准呢?
  一
  (一) 原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的犯罪客体
  关于原强奸罪的犯罪客体, 一直争论很大, 有的学者列举了十余种观点 。在这些观点中, 部分学者认为本罪应该是复杂客体, 大多数人则站在单一客体的立场来进一步论述。对这一问题, 在国外, 传统的大陆法系刑法往往支持前者。他们一般都将强奸罪规定在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中, 认为其“所破坏之法益主要的乃是社会之伦理秩序与善良风俗以及个人在性行为上之自决自由”。但从近来各国的立法例来看, 把强奸罪当作对于个人法益的犯罪这种倾向已越来越明显。例如意大利在1996 年2 月15 日的一项法律中, 将强奸罪由“侵犯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罪”一章搬到“侵犯人身罪”一章的“侵犯人身自由罪”中。另一方面, 由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学者认为个人法益重于社会法益, 便也将强奸罪放到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中进行讨论。在我国, 尽管大家都认为强奸行为有伤风化, 但历来无论是立法还是理论研究都将强奸罪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以, 说强奸罪是单一客体罪应该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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