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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归附之主体——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 》第12 条、33 条、53 条之规定

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归附之主体——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 》第12 条、33 条、53 条之规定


高宇


【摘要】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灵魂, 也是保险法的独特范畴, 其所应归附的主体如何影响着保险利益法律规则设计的合理性及其防止道德危险功能的发挥。而保险合同的权利结构决定着保险利益所须归附的主体, 所以在设计保险利益主体规则时, 必须明了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归附主体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保险法上关于保险利益主体的规则存在着诸多失误, 这会影响人们通过保险合同实现其生活目的, 妨碍保险利益规则防止道德危险功能的发挥。在未来保险法修订时, 立法者须在确切理解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应归附主体之间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相应修改。
【关键词】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保险利益
【全文】
  我国相关国家机关或组织正在着手进行保险法的修订工作。根据国务院2005 年立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 》(以下简称《2005 年送审稿》) , 并在2005 年12 月8 日送请国务院审议。[i]该送审稿中对原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 体现在该送审稿第12 条、第33 条和第53 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 关于保险利益的有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因《2005 年送审稿》中对其的修改而得以解决, 仍须在保险立法中予以深入讨论。就保险利益所要求的主体来说, 其前提在于如何理解保险合同的权利配置准则, 以及在确切理解此准则下进行的合同权利结构设计。在明了保险合同权利结构的具体内涵之下, 才能讨论保险利益须依存的主体问题, 进而才能更合理地进行相应的立法起草工作。
  一、保险合同权利结构的法律意蕴与影响因素
  (一) 保险合同权利结构的法律含义
  保险合同的权利结构指在保险实证法上, 保险合同主体之间在权利、义务要素上的结合关系, 也就是说, 在法律构造技术上, 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如何在保险合同主体之间进行分配,通过权利、义务的配置才能确定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 所以, 保险合同的权利结构实际上反映了保险合同关系中涉关主体的法律定位。由于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一方权利即为另一方义务, 讨论一方的权利, 在实际上也就是在讨论另一方的义务。据此, 我们虽指称其为“权利结构”, 但实质上亦涵盖了“义务结构”的内容。
  (二) 保险合同权利结构的影响因素
  保险合同的权利结构既是对现实生活关系的反应, 也包含着对法律精神的理解, 同时亦深受立法者分析问题的思维框架和法律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首先, 现实生活关系最终决定实证法上的保险合同权利结构必须反应其所欲调整的生活关系。正如经典作家们所言“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 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 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现实社会生活包含着经济关系在内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 各种生活关系需要法律的相应确认和调整。那表明和记载各种生活关系的立法须符合现实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保险合同的权利结构须反应合同涉关主体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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