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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的法秩序——《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读后

  在董岙村陈老汉与村干部送给著者的三份分书中,[11]最早的是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建立,最晚为2002年订立。三份分书虽年代不同,但均属于董岙陈氏所立。研究对比三份前后跨度长达百余年的分书,对我们了解中国农村分家规范的变迁很有意义。
  光绪二十五年“陈蒋氏与子陈必林、陈必茂、侄陈必根等分书”中,分家析产时要“让长田”,据著者介绍,“让长”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长子具有优先继承的权利,表现为财产权利的继承和身份的继承。长子可多分得财产,或者在条件不同的情况下,分得好一点的财产。这种具有2千多年历史渊源的制度至上一世纪50年代才淡出中国社会。[12]由于长子已为陈氏生育长孙,所以长子所分财产中包含了长孙应得的一份,从而实际上长子分得的财产多于其他二人。陈蒋氏与长子共同生活,也是中国分家析产的一般惯例,所以母亲养老田暂时归长子管理。第二份即“1953年陈守洪等分书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该分书为半书合同,分书的边缘处用墨笔写了半书的“合同”二字。著者以广博的学识一解其中的奥秘:合同两字写在两张拼成的不同纸张上,当事人各持一张,需要的时候进行勘合,带有防伪的诚信色彩。这种现象已经沿用了上千年。[13]第三份分书为“陈必玉之子陈根友陈善友分家及赡养父母契约”。陈氏两兄弟不仅在契约中对房产、地产作了明确细分,而且规定平均承担父母的口粮生活、医药费用、百年后事费用(即丧葬费)等等。可见,中国分书的一般规则在21世纪的黄岩乡村仍然得到基本沿袭。
  著者通过考察上述三份相隔100年的分书,认为其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表现出极大的同一性,从中可以看到传统的分家析产这一民事行为,仍然遵循着民间长久形成的习惯。这种习惯表现出对于宗族礼法的信守和尊重。在划分财产和权利的同时,对于相关的义务也作出了规定。这种分书在中国是一种普遍的存在,其主要的形式要件,一千多年来基本上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因此可以将此作为中国传统民事行为已经被固化了的客观存在。[14]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其它实证调查也表明,与国家法呈现差异的诸如分家析产这样的民事惯例在其它中国乡村也确实同样存在。有学者认为,今天,大量的社会学调查材料证明,分家习惯仍然广泛地存在于中国农村。俞江在2004年3月组织的对湖北省钟祥、黄冈两地的习家习惯的调查也证明,分家习惯仍是支配当地农村家产传承的主要规则。[15]
  如前所述,在这一因被诸多法学家冷落而为人们未知的世界里,分家规范与秩序只是著者调查到的一小部分。生活在当地各种规范下的乡民由此产生可相互预期的行为,构成了农村长期稳定的法秩序。这一法秩序经由传统到现代的延续,在中国乡村仍融洽为一体。在这种法秩序下,家庭成员或乡民间结成种种相互保险机制,共同抵御风险,繁衍子嗣。正如著者谈到:……他们在需要建房或者要办理买卖契约的时候却仍然继续沿用有着几百年历史的传统方法。有一种我无法看见的东西,一种非常传统的理念,一种根深蒂固的思想,仍然留在他们的生活中,那就是在他们生活的范围内,存在着一种秩序,这种秩序使他们之间得以互相限制而又互相救济。周岩根和他的乡亲们对这个秩序非常的熟悉,他们服从并且保护这个秩序。他们并不排斥外界的新的生活,但那些离他们还有一段距离,遇到他们自己的秩序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他们同样也会向外界求助。但是这种求助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打碎或者冲破他们原有的秩序,而仅仅是希望帮助他们重新恢复原有的平静。[16]这种秩序带着历史的痕迹顽强地传承下来,遍布在法学家们忽略或者视而不见的千千万万个中国的角落里。当诸如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大共同体与小共同体、现代与后现代、个人本位与社群主义等各类源自西方的概念被一些学者侈谈的时候,著者的调查却显示,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概念在中国乡村缺乏可对应的位置。[17]当我们在西方法律制度和理论面前乱了陈脚时,已经忘却了制度理当回应本民族社会的法秩序这一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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