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乡村的法秩序——《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读后

  在黄岩区宁溪乡岭根村,因房屋出入引发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周岩根向著者出示了一份民国26年(1937)订立的《岭根周氏分书》。[⑥]这份分书规定长子与母亲一起生活,各房除了按期提供奉养母亲的费用外,还预留一小部分田产作为母亲去世时办理茔葬时使用。这与前一分书相似。该分书对房屋出入行走之类都作了非常细致的限定。周岩根保留的这份分书成为其现有房屋财产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且得到村干部与乡司法所调解员老李同志的认可。周氏兄弟房屋出入纠纷的最终解决,正是通过认可这份民国时期的分书,而非依据现行《民法通则》中诸如“相邻关系”等原则得以实现。乡司法所老李同志的一番话有助于我们解读个中原因:“难道去给周家的人念一段民法吗?告诉他们什么叫相邻关系吗?难道法院的执行庭能够到岭根去执行排除妨害吗?因此最好的调解方法是相信并且接受那个‘分书’,那是他们的老祖宗留下来的,是解决祖上遗留问题的最直接的依据,我们的办法其实原来就是村民自己的办法,只是通过我们的嘴去说了一遍而已。”[⑦]农村规范与惯例源自于本土社会生活环境,并得到民众的长期心理认同,在当地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对这些规范与惯例的了解及尊重,才是维持当地和谐秩序的重要途径。
  被称为黄岩最后的代书人林因福老人向著者提供了两份“房屋分契据”(时间约2000-2002年)。[⑧]第一份分书中,李已的二子二女共同析分家产,确定父母同长子生活,向父母承担的生活费、医疗费、生病护理值班及父母去世后一切费用均由子女四人均担。
  第二份分书值得注意的是,花戊的四个儿子通过“拈阄决定”各自分得的房屋。据著者考证,这种分家方式有悠久的历史,且在我国被广泛使用。与前一份分书契约不同,这份分书中出嫁女仅“听据同意”,即仅参加契约建立的仪式,而未象他们兄弟那样分得财产(“听据受业”)。此种现象在现代中国其它乡村也同样存在。[⑨]从现行《民法通则》及《继承法》规定的男女具有平等继承权利来看,上述习惯似乎不合法律规定。现行相关法律在这里似乎失灵,被一种具有上千年历史的中国本土规范取而代之。但是事情并非如此简单,正如学者所述,分家习惯并非孤立的存在,它是与其他习惯密切关联。在包括分家习惯在内的中国家产习惯体系里,女子不参与分家是公正的,因为女子也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⑩]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