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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十七大精神 实现检察理念转变

  2、牢固树立权力意识。检察官行使权力,要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在执法过程中,一是要让执法更加规范,减少随意性,各业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范方案进行操作,审查时要有审查报告,出庭时要有公诉意见,制定详细的辩论计划;二是要让执法更加严谨,对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严格控制,防止滥用权力;三是要让执法更加理性,不因领导的好恶来办案,不因人事变动影响办案进度,不因领导压力放弃原则,敢于坚持真理,不被金钱、权力、人情所左右。
  三、从“违法公民”向“守法公民”理念转变
  作为一名检察官,不应具有均是违法公民的理念,因为它是一种主观主义的思维方式,是一种职业病,这种认识是与真理的发现背道而驰,因而是不可能正确的。而均是守法公民的思维方式是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在没有调查取证之前我们不能将所有公民都视为违法之人, 这在法律上,称之“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从“违法公民”向“守法公民”理念的转变,是一种思维方式的转变,更是一种认识方法的转变,需要一个比较长时间的过程。除刑事诉讼法作必要的修改,确立有限制性的沉默权外,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还要在认识上有所转变。
  1、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这是党的十七大的主题。在我国刑诉法修改之前,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应围绕这一主题,一是在审讯中除嫌疑人自愿交代,不得使用任何方式、任何暗示,逼迫其供述有罪,我们的重点在于怎样使其自愿交代而不翻供;二是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得的口供应当坚决排除;三是对嫌疑人自愿供述的,检察机关可以在公诉出庭时使用量刑建议,请求法院兑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2、正确认识证据的效力性。一是必须坚持控方举证,任何证明被追诉者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均应由控方承担。如果控方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后果,这一后果不能由被追诉者承担;二是任何事实的认定都要用证据加以证实,坚决杜绝推测、猜想、假设、想当然等方法证明;三是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一律不准使用“疑罪从轻”、“疑罪高挂”的方法处理,而应有罪起诉、无罪放人。
  3、正确认识口供的价值。口供的价值在于印证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而不是相反,要将主要精力放在搜集口供之外的证据上。在初查阶段不得接触犯罪嫌疑人,一切围绕其他证据进行;在侦查阶段要将口供作为其他证据的补强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在审查逮捕阶段主要不是审查口供,而是审查有无逮捕的必要性;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有对每份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怀疑的勇气,而不是重点审查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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