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为什么会形成这种司法审查传统呢?斯诺维斯(Sylvia Snowiss)教授在《司法审查与
宪法》中认为,对立法意志的恐惧,以及《邦联条例》下的美国各州缺乏有效运作的制衡机制是早期美国人支持司法对违宪立法进行审查的重要原因。[53]的确,权力制衡机制的缺失,是权力、尤其是议会立法权遭到滥用甚而出现议会多数暴政之根源。麦迪逊就曾在制宪会议上警告说:“经验已经证明,在我们各邦的政府中,有一种趋势,把所有的权力,都扔进议会的漩涡。……如果不设计出有效的制约机制,对议会的不稳定和侵入行政权力加以制止,这样或那样的革命,就不可避免。”[54]他进而指出:“如果仅仅用
宪法条文,在纸上把各个部门分开,就足以制止各个部门相互侵蚀彼此的权力,那么,所有进一步的条款,真是多余。可是,经验已经给了我们教训,不能信赖这种纸上的保障;必须引入权力和利益的平衡,才能保障纸上的条款。”[55]可以说,司法审查正是为填补权力制衡装置之缺失而进入国家政制架构中的。
“对美国政府来说,1776年至1787年间政制思想发展的最重要后果之一在于司法领域”,[56]司法权在此期间经历了历史性转变,它彻底走出了立法权及行政权的阴影,站到了国家政制的前台,成长为一种政治权力结构上的存在:它既审查立法,又裁判行政,变成一种宪政架构中不可或缺的制衡装置。在孟德斯鸠的政制理论中,制衡只存在于立法和行政之间,与司法无涉。[57]因而翁岳生教授评论说:“他(按:即孟德斯鸠,下同)并未想到司法还可以制衡立法和行政。所以,就制衡这一点而言,他认为司法是等于零。”[58]但对孟德斯鸠思想学说相信但不迷信的美国人,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历程中意识到司法比立法与行政更值得信赖,让它制衡立法与行政不但可能而且必要。因而,名义上早已分立出来但事实上在国家政制架构中不足轻重、无所作为的司法部门,在北美新大陆第一次被赋予控制立法及行政滥用权力的制衡之权。司法权,在巩固传统的民事司法领地的同时,开始在政治权力领域成为一只颇具实效的钳制力量,这是孟德斯鸠所不曾想到的。
而欧陆浸淫于卢梭(J.J.Rousseau)之“公意至上”及国民主权的思想理念[59],“对立法的司法审查是对分权(separation of powers)原则的一个显然的侵犯”之理论学说对其影响深且远[60],因而始终难以建立起美式司法审查制度。但走向山的那一边的凯尔森(Hans Kelsen)援用法律“位阶的构成(Stufendau des Rechts)”理论构建起自己的
宪法的“司法保障”制度。通过
宪法法院的政制设计使得对议会法令进行合宪性审查成为可能,司法审查的欧洲版由此诞生。“学以致用”的凯尔森,直接参与了本国奥地利1920年
宪法的制定,并首创
宪法法院(见奥地利1920年
宪法第
八十九条)审查议会立法的违宪审查模式。二战后此种宪政设置为德国、意大利等欧陆国家所继受,影响所及难以估量。
宪法法院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名称不同,但事理酷肖,其肩负的宪政司法使命均为审查议会立法以保障人权、维护
宪法。
五、民主与不信任:司法权由不存在至存在
裁断议会立法违宪并宣布其不具法律效力的司法权——作为政治权力存在的司法权,从其问世的那一天起,就面临着“反多数难题(counter-majourtian difficulty)”之诘问。[61]申言之,非民选的法官审查甚而否决代表人民意志的议会合宪地制订、通过的法律,被认为是对代议制民主政治的背离与挑战。不对人民负责的少数法官如此公开地搁置、批评由人民多数意志所形成的立法,这难免有让议会立法这种政治运作机制司法化,使人民宪政(popular constitutionalism)转变成司法宪政(judicial constitutionalism)的重大质疑。
在司法审查诞生地美国,这样的质疑不难消解。因为其政制架构本身就带有强烈的“司法至上”、“司法中心主义”的性格气质。而美国政制此等特质的形成则渊源于其不信任民主的政治经验。[62]追溯起来,对此政治经验最集中的表达,莫过于1787年制宪会议上制宪代表们对民主的审议式检讨。
在制宪会议上揭开“审议(deliberate)”民主序幕的是马萨诸塞代表格里(Elbridge Gerry),他说:“我们所经历的罪过,都是源于民主过于泛滥。人民并不缺乏德行,但总是受到假装爱国的人蛊惑。”[63]继而,他以马萨诸塞过去发生的诸多显例来奉告代表们纯粹的民主是多么的危险。麦迪逊对应给予议会充分信任的论调异常惊诧,他反问道,如果那样,又何必还要设立一个参议院,何必还要设立复审机关?他认为“真相在于:对所有掌权的人,都应该加以某种程度的不信任”。[64]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视民主似洪水猛兽,他说:“如果贵族院(按:即议会参议院)议员回复到依赖民主选举,那么,民主又会在天平上占压倒分量。美利坚发明创造的所有卫护手段,都没有要求各邦的参议院对民主院(按:即众议院)奴颜婢膝。”[65]总之,代表们多以怀疑的眼光来审议民主,并创造性地将新发明的审议模式规范化、
宪法化。英国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对美国开创的审议民主由衷赞叹,他说:“我们已经设计了种种保障民主安全的办法——但却没有设计一些防范民主祸害的办法。在这个思路上,美国已经领先于我们和我们的殖民地。”[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