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相邻权利人建造、修缮房屋引起的不动产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间,相邻一方的自由支配力与他方的自由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简言之,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相邻关系。我国《
民法通则》第
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法律对不动产相邻关系进行调整,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使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保持和睦关系,解决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各种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来,各相邻不动产所有人,基于其所有权权能,对其不动产本可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但是,各所有人如果仅注重自己的权利,对其不动产为绝对自由的排他性使用,而不顾他人权利的需求,则相邻双方必生纷争和冲突,其结果不仅不能使不动产物尽其用,而且因纷争时起而害及社会利益。有鉴于此,法律遂设相邻关系制度,并依此制度对不动产相邻各方的利益加以调整,以使不动产得以充分利用,进而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及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邻关系性质上乃为所有权内容之限制或扩张,系所有权社会化的具体表现,其基本理论乃在利用利益衡量之原理,使权利行使间之相互调和。
在不动产相邻关系中,因建造、修缮建筑物所形成的相邻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项重要的相邻关系。当相邻一方因建造、修缮建筑物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时,相邻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例如建造房屋时,需要在相邻的不动产上搭建脚手架或堆放必要的建筑材料,这时相邻方就应当提供必要的方便,负有容忍相邻权利人使用自己不动产以完成修缮的义务。一般地说,邻地使用权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系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疆界或近旁建造、修缮建筑物。若为建造、修缮其他工作物如假山花园,则无邻地使用权可言。(2)须有使用必要,即除使用邻地外,无法完成其建造、修缮建筑物的工作而言,如果仅为减少工作时间或节省费用,则很难认为有使用必要。不仅须有必要方能使用邻地,且应认为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因为相邻关系本重在相互利害之调和,不宜使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过重的容忍义务。(3)在使用相邻不动产时,应尽量避免造成损害,在无法避免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则应对提供方便而受到损害的相邻人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本案中,原告陈奇年所有的旧房与被告陈克右居住使用的房屋院落前后相邻,原告欲翻建房屋,必须使用与其房屋后墙相邻的被告居住的部分院落土地通行和安置脚手架,否则原告将无以完成其翻建房屋的工作,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原告为修缮房屋有合理利用被告使用的院落的权利,但应当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并选择对被告损害最小的处所为之,若因此而给被告造成妨碍或者损失,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由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拒绝原告使用与其房屋后墙相邻的部分院落通行和安置脚手架,并拉扯遮阳网,违反了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利于双方的睦邻关系。法院依照《
民法通则》第
8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陈克右对原告陈奇年修建房屋提供必要的便利是正确的,有利于正确处理因建造、修缮建筑物所形成的相邻关系,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