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因修缮房屋所致相邻关系的法律适用

因修缮房屋所致相邻关系的法律适用


王效贤;刘士霞


【全文】
  【案情】
  原告陈奇年与被告陈克右均系临沂市兰山区朱保镇陈围子村居民。1992年3月15日,根据原告陈奇年的申请,原临沂市土地管理局为其颁发了临集建(1992)第01-28-12-02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准予原告使用坐落于陈围子村的土地165平方米建筑住宅,其中建筑用地55平方米,该土地东至陈正年,西至小巷,南至小街,北至陈克右。2004年8月31日,原告陈奇年翻建房屋,要使用与其房屋后墙相邻的房屋院落通行和安置脚手架,该房屋系陈克信所有,因陈克信当时定居于台湾,故暂由其弟陈克右居住使用。原告经与被告协商未获准许,被告并于2004年9月2日在其院落当中拉扯遮阳网,致使原告无法施工,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陈奇年诉称,我与被告是前后邻居。2004年8月31日,我需要翻建房屋,便告知被告需要使用与本人房屋后墙相邻的被告的部分院落土地通行和安置脚手架。但是,被告不但不同意我在其院落通行,并于2004年9月2日在其院落当中拉扯遮阳网,阻止我翻建房屋时。现在,我的房屋已经拆除,由于被告的阻拦,我无法施工。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允许我在其使用的土地上通行和安置脚手架。
  被告陈克右辩称,我与原告不是邻居,亦未阻挠过原告建房施工。我不是房屋所有人,也不在该房屋内居住和使用,与原告之间根本构不成相邻关系,亦不适用我国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我对搭置防晒网事一概不知,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案由适用不当,法庭对原告之诉应予驳回。
  【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土地利用人在疆界或近旁建筑或修缮房屋等建筑物而有使用邻地必要时,邻地所有人或利用人负有容忍其使用自己土地的义务。本案原告旧房与被告陈克右居住使用的房屋院落前后相邻,原告欲翻建房屋,必须使用与其房屋后墙相邻的被告居住的部分院落土地通行和安置脚手架,否则原告将无以完成其翻建房屋的工作,造成经济损失。故原告有合理利用被告使用的院落修建房屋的权利,但应当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并选择对被告损害最小的处所为之,若因此而给被告造成妨碍或者损失,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由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拒绝原告使用与其房屋后墙相邻的部分院落通行和安置脚手架,并拉扯遮阳网,违反了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不利于双方的睦邻关系。被告主张上述房屋的所有人为陈克信,经查陈克信现定居于台湾,其房屋由被告陈克右管理使用,被告上述抗辩主张,法院不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陈克右对原告陈奇年修建房屋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