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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到合法的经济利害(下)

  但是,无论如何,只有保险人才能提出可保利益这一抗辩理由,保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提起这一类的诉讼。
  (6)披露
  保险合同是否赌博应在合同成立时判断。加拿大的前述判决中提到,经济利益原则辅以重要事实披露制度即可达到防止赌博和道德风险的目的。
  的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披露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费的重要事实。那么,可保利益及其性质是否属于必须披露的重要事实呢?想一想可保利益的定义以及仅仅要求在损失发生时具有可保利益,就可只可保利益并不那么重要。可保利益无须在保险合同中做具体规定,从而无须披露。当然,和可保利益有关的一些情况可能重要,例如,它导致保险风险的变动。而其重要性应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评定。[114]
  实际上,如果确实需要披露话,在法律可保利益下,涉及法定可保利益、赌博行为以及二者的中间地带。在经济可保利益下,披露的只能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可是,这种利害关系本身的准确认定是正确披露的前提。在此前提下,保险人可据披露的事实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自己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
  (7)举证责任
  可否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解决可保利益范围问题?一方面,不可。因为,被保险人必须举证证明是否存在可保利益,3种情况下尤然:(1)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等负有可保利益说明义务。(2)间接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证明,因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对真实情况了解较多。(3)可保利益的存在具有不安定性,由保险人认定和判断发生困难。否则,保险就会沦为ppi。
  另方面,不必,因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均认可,被保险人无须证明可保利益的性质和范围,也即,可保利益的性质和范围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当然,就赔偿数额而言,举证责任有其效用。被保险人应当证明其遭受了经济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从而依照法律和合同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当然,其中也有近因原则的应用的余地。
  2、解决多重保险问题
  (1)国际上,当事人之间的贸易条款会解决风险划分问题。
  (2)不能以存在其他保险合同为有拒绝本保险。不应剥夺买方就已经不能从卖方或卖方保险人获得赔偿的或有损失提出请求的法定权利。
  可以尝试适用重复保险规则解决潜在的问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向数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其损失赔偿必须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其中,一个保险人的赔偿超过其份额的,可向其它保险人要求分摊。
  如果对有关重复保险的法律规则是否有益存有疑问,[115]或者对保险人会在保险合同中包含“其他保险条款”就实质相同的风险存在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的情况下的保险,则可在海上保险法中规定,保险人在合同中订立条款,以被保险人已经订立其他保险合同(法律没有要求订立)为由,限制或排除保险责任的,该条款无效。[116]在海上保险,上述条款是恰当的,因为涉及装船前运输的每方当事人都能就独立的风险购买保险,而不关心保险人会排除存在两个以上保险情况下的保险。
  (3)实际上,关于许多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多层次的可保利益问题,在伦敦保险市场已经成为较不重要的反对理由 ,尽管它还会遗留一些有关赔偿数额的评估问题。[117]
  (4)保险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尽管对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卖方也投了保,但是,本保险是附属的/或有的,它以卖方保险不足或不存在为前提,或者只有当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货物具有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利益时才能被保险——实即根据合同条款实施可保利益要求。
  3、竞争力和保费问题
  (1)保险人拓展保险业务
  保险利益扩大后,被保险人获得保险的机会增加,交易风险减少,从而获利能力增长。 另方面,保险人可有机会向新的产业团体推销其保险产品和服务。
  (2)保险业的应对
  保险人不必调查被保险人的风险。 事实上,大多数的保险人不会对此投入资金(可能是所有保险人)。不存在可保利益的情况相对较少,保险人当然不愿为了这少数的情形而在每一笔保险合同订立时都投入这么一笔资金。
  取消可保利益要求后,保险人必须确信哪些风险属于承保范围,那些则否。保险人和FOB买方可就装船前风险自由协商适当保险条款。如果保险人认为国外当事人其贸易所涉风险太大,则保险人可拒绝承保,或规定适当的条款或条件。不能想象,被保险人能够获得保险合同规定之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这样一来,保险人可协助减少争讼。
  (3)代位和委付
  被保险人从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人可以代位向卖方或卖方保险人索赔,或者行使委付权。
  保险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变其对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委付又称保险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以书面提出申请,愿将标的所有仅通讯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 移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的行为。保险人如接受这一请求,委付即告成立。委付成立后,保险人必须按财产全部损失予以赔偿,同时取得该项财产的全部权益,并相应承担伴随着权益转嫁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
  不过保险应当注意,有时向卖方或卖方保险人的追偿不能成功,而接受委付后可能并没有什么剩余的保险财产。
  (4)政府
  建立政府补偿计划,由被保险人(如FOB买方)向其中注如资金,用以赔偿增长的诉讼,避免保险费的增长。[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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