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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到合法的经济利害(下)

从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到合法的经济利害(下)


邢海宝


【全文】
  四、确立可保利益新概念
  鉴于法律可保利益概念存在诸多问题,人们尝试了不少的解决办法,[56]但是,最终落脚到经济可保利益(或事实上的期待)这一较为宽松的新概念。
  (一)英国司法和保险立法
  1、1984年《保险合同法
  英国1984?年《保险合同法》第17条规定,如果普通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财产已经受到损害或破坏而遭受到金钱或经济上的损失时,则保险人不能仅依据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财产没有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利害关系而免除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可见,英国对于可保利益的修改已采经济利害关系标准,可保利益不再必须是严格的法定财产权。
  然而,由于英国《保险合同法》并不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因此,上述规定未能在海上保险领域发生作用。
  2、海上保险
  实际上,就是在确立法律可保利益的lucena v. Craufurd[57]案中,Lord Lawrence提出了广义的可保利益。他指出:“如果一些情况的发生可以使某人在某件东西上获益或受损,则该人对这件东西就有利益…而且如果这件东西暴露于一定的风险或危险之中,那么,只要他就其利害具有道德上的确定性,就可说他对该东西的安全具有利益。对一个东西的保存具有利益是指,其存在他就受益,其受损他就遭受不利。一个东西的所有权和从这个东西中产生的利益非常不同:前者,其价格可以一般地衡量。后着,其价格要通过它的每一个利害来衡量,而这些利害产生于或取决于可以被称作补偿的东西。”[58]质言之,他认为对从某一财产继续存在中产生的利益的事实上期待(道德上的确定)就可以构成可保利益。据此,可保利益的要件就只剩下一个,即经济利害。但是,这一观点遭到了Lord Eldon的反对,他说,他已经尽力但是未能找到确定的损益和纯粹的期待之间的恰当界限。而且,基于利益期待而界定可保利益违反了保险补偿原则。[59]最终,贵族院根据Lord Eldon的观点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不过,此后,一些案例的推理过程或结论阐述或认可了经济可保利益[60]。在Sharp v. Shpere Drke insurance plc (the Moonacre)[61]案中,尽管法院认定不存在可保利益,但是代理法官的分析包含了经济可保利益概念。他说,1845年赌博法和判例都没有说有一类保险合同,它们不是赌博合同,但是缺乏“可保利益”,这类合同不能执行。另方面,MIA s 5(2)并没有穷尽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原则起因于反对赌博合同的公共政策。不是赌博合同的保险合同应当得到执行。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可以阻止保险合同成为赌博合同的利益就是足以确立有效的保险合同的利益。如果被保险人因保险财产的持续安全受益,因其受损而遭受不利,则不能说这个合同是赌博,不是损害补偿合同,或被保险人会被诱使为了获得保险赔偿去欺诈性地毁损保险标的。可保利益的本质问题是,被保险人和被保险财产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得使他获赔具有正当性。本案中,根据授权委托,被保险人和船舶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因为他可因船舶的保全而受益(为自己的目的排他的使用游艇),如果船舶灭失,他将遭受损失。因此,被保险人对游艇具有可保利益。在National Oilwell案中,Justice Colan 明确指出,只要为订立保险合同而与保险标的建立了充分的联系,则在某些情况下不必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利益。
  学者们也对英国法中的可保利益规则做出了评论。学者指出,Lucena v. Craufurd所确立的原则无疑具有价值,但是在准确认定什么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关系可以构成可保利益方面,这一原则少有助益。[62]也学者指出,MIA1906没有解决许多当事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利益情况下的多层(pervasive)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和所有权转移的关系、股东对公司财产或有权使用这种财产的人的可保利益、拥有有限可保利益的人超额保险的效力、再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的性质等问题。而且,从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后来的立法角度看,可以说这些条文已经陈旧(obsolete)。[63]看来,这一判例和立法确认的规则实在需要作出某种变化。
  学者认为,作出判决之前,考虑“主要目的和利益”,参考具有某种灵活性的法律规则实有必要。[64]也学者认为,不少权威判例暗示可能出现一个较为宽松的可保利益。如果它要出现,则没有理由拒绝。因为,财产、交易和冒险(adventure)中的风险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风险一样真实,即使对保险标的缺乏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利益。再者,排除“经济利益”作为使保险合同生效的部分基础,则会给保险人一个技术性授权宣告他自愿订立的合同无效,尽管保险人已被确切地、诚实地告知了这种或有风险,而且保险人也已理解了这一点。况且,没有证据表明许多国家采用较广义的可保利益导致了某种困难。[65]不过,经济可保利益原则还有待立法或权威判例的确认。
  (二)加拿大司法
  在案情与Macarura案相似的Constitution Insurance Co of Canada v Kosmopoulos [66]案中。法院认为,可保利益原则旨在减少对于毁损保险财产的引诱和吓阻赌博;这两个目的完全可以通过仅仅建立在经济利益之上的规则,并结合披露规则来达到[67];广义的可保利益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保险补偿规则;Macarura规则过分限制了合法保险,例如,很难合理区分疾病导致的收入损失(可保)和雇主工厂毁损导致的收入损失(不可保)。结果,加拿大法院拒绝了Macarura案的法律上或衡平法上联系的要求,转而采取了“事实上的期待”标准。
  (二)美国司法和保险立法
  1、Hayes v Millford Mutual Fire Ins Vo [68]
  请求人取得了Atlas这一家小保险公司的独家代理权,其报酬是预定的保费和利润的一部分。他为代理合同下的利润投了保,被保险事故是Atlas应当负责的一定程度的火灾损失。法院判决,请求人对于保险财产具有可保利益,因为,在评估减少的Atlas的净利润损失时,原告会因Atlas保险公司保险的财产的继续存在而受益,也会因其减损而遭不利。[69]此后,美国大多数周将其规则仅仅建立在经济利益基础之上。只是在揭示被保险的经济利益的范围方面,法律或衡平法上的关系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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