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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到合法的经济利害(上)

  (二)运输关系
  1、向承运人索赔
  我国海商法第46条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作了规定,对集装箱货物,实行港到港的原则;非集装箱货物,则采用钩至钩,同时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装前卸后的责任与货方达成的任何协议。
  据此,就装船前货损,买方可以向承运人索赔。然而,由于免责条款的广泛存在、法定免责和责任限制的适用以及对侵权之诉的限制,许多装船前货损FOB买方难以获得赔偿。
  2、将集装箱视做船舶的一部分
  如果集装箱被视为船舶的一部分,则在货物装箱时,FOB买方就承担货物风险,就具有可保利益,从而可以为装船前的货物风险取得充分的保险。问题在于,要在将集装箱视做船舶一部分的问题上达成国际统一,实际困难很多,尽管美国和英国的一些判例认定集装箱在功能上是船舶的一部分。而且,将集装箱视做船舶的一部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澳大利亚NSW Leather Co Pty Ltd v Vanguard Insurance Co Ltd [33]案中,尽管新威尔士上诉法院参考美国判例认定为了某些目的集装箱视作船舶的一部分,但是它仍然拒绝据此推论,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了货物装箱封箱后从而被有效托运时货物风险转移。
  (三)保险关系
  1、 “honour” policies
  前文述及,1745年之前英国就已经接受了欧洲商人法的可保利益原则。然而,大概在1688年之后,保险人仍然开始发行明确放弃要求被保险人证明自己具有可保利益的保单,或者直接承认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的保单。[34]这种保单通常的措辞是“有或者没有可保利益(interest or no interest)”、“保单即证明可保利益(policy proof of interest)”。
  荣誉保单不要求被保险人证明可保利益并不当然意味着被保险人没有或不能取得可保利益,荣誉保单并不自动排除被保险人事实上具有可保利益的可能性。
  在某些情形,商人们习惯于使用荣誉保单,这些情形就是被保险人拥有可保利益,不论法律上有效的,还是至少在诚信的商业意义上有效的可保利益(即希望从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到达中获益,而不仅仅是想从船货的损失中获利),但证明这种利益的数量却复杂而困难。[35]
  无论如何,荣誉保单属于赌博保单。[36]然而,考虑到它们对商人有利,于是就对它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最终导致其合法化,尽管普通法在这期间强烈反对赌博保单。[37]18世纪的一些判例中法院许可被保险人根据这种保单要求赔偿全损。[38]直到1745年之前,英国法律除了承认传统的或“普通的”即具有可保利益的保单外,还承认包括这种荣誉保单的赌博保单。
  尽管荣誉保单等对于商人有诸多便利,但是,它和其他赌博保险合同一起造成了严重后果,它通过刺激对船货安全到达的赌博刺激了欺诈和故意地造成船货灭失,这又威胁到船员的生命安全和保险人的偿付能力,诱发了违法贸易和违禁品的走私。有鉴于此,1745年的海上保险法是采取了不同的立场,禁止赌博保单,规定荣誉保单(尽管它未写明本保单缺乏可保利益)等无效而且非法。其后,也有判决认定荣誉保单无效而且非法。[39]不过,1845年赌博法规定赌博合同无效但不非法。事实上,1845年赌博法(the Gaming Act 1845)根本不想涉及保单 ,而仅仅是推翻普通法中的公然的赌博保单可被法院执行的规则。MIA 1906也仅仅规定所有赌博保单无效。原因之一是,到此时为止,在某些情形商人们已经习惯于使用荣誉保单。[40]然而,鉴于此前不久,发生了几起可疑的事故,赌博者没有任何可保利益却根据荣誉保单获得了巨额赔偿,1909年海上保险(赌博)法规定,订立没有任何诚信可保利益的赌博保险构成犯罪。
  法院方面则法院清楚地表明,法院不会强制执行根据MIA 1906第4条无效的保险合同,即使当事人双方都希望视之为具有约束力。[41]法院判决,即使这种保单的被保险人事实上具有可利益,它也无效。因为MIA 1906 第4条也适用于那些使用措辞暗示可能不存在可保利益的合同。[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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