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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与民意——兼比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

  法庭必须得借助规则和调整采取措施保护其程序不受外界偏见的干扰。起诉人、被告的律师、被告人、证人以及其他受司法制度制约的法庭工作人员都不应该防碍程序功能的发挥。那些会影响到刑事审判的信息之报道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合作行为不仅仅应受到调控,而且应受到谴责,可以采取纪律措施对其进行规制。
  然而,由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给予了言论自由卓然独立的地位,而大众对于司法的理解与意见主要是通过媒体表达出来的。因此,美国法院在处理判决与民意问题方式较为特别,非常讲求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使职业主义真正得以落实。
  在美国,较早涉及大众传播与司法活动之间关系的法律是古老的藐视法庭罪和1789年的《司法法》。按规定,不尊重法官、干扰司法活动运行者可获罪入狱。一直到1941年以前,美国法院在此问题上适用两个原则:一是“审而未结”原则;二是合理倾向原则。前者限制媒体在未审结前的报道,后者指出版物的批评只要具有法官认定的可能影响司法运作的“合理倾向”便够上惩罚。后来,美国法院又采取了一些旨在限制媒体自由报道的标准与措施,然而法院为此也招徕一片指责声[xiii]。
  按照美国陪审制度的设计要求,一个合格的陪审员不能完全忽视事实以及相关的问题。因此,相比法官,陪审团更容易受到影响,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会面临更大的干扰。为了有效防止陪审团不受其所生活的环境影响,美国现代法院所作的一些努力值得关注:1)对于陪审员选任的把关。陪审员的选任是一项因袭下来的方法,美国法院却借此企图防止审判的偏见与不公正。例如在起诉黑人的时候,陪审团的遴选必须不歧视黑人成员。再者,有色人种的被告有权利对陪审团的选任是否存在种族歧视提出质疑[11](p.150)。一种趋势是对陪审团的筛选过程和筛选结果保密。具体操作上,法院可就事务本身以及州对此的利益举行听政,然后再决定是否保密。当审前报道造成偏见使得陪审团的为难时,法院可以推迟或者改变选择方式。甚至,经过被告人同意干脆不用陪审团[10](p.11);2)变更审判地点。面对被点燃的民意,法院所在地区的飞短流长已经使得公正的审判不可能,法院如果难以找到一个满意的方法确保司法公正时,便可以采用这变更审判地点的方法。在Sheperd诉Florida案的意见中,Jackson法官明确提出,变更审判地点是(也可能是唯一)使Florida审判符合正当程序的唯一方法。一个案件是否有机会变更审判地点取决于州法律以及程序规则,而不是取决于美国宪法。根据美国州的法律规定,案件可以被转移到其他辖区审理。按照一些州的司法制度,在有死刑案件中若存在地方偏见,变更审判地点应该被看作一项权利。在其他一些地方,法官有权依据外部因素对于法庭的影响加以裁量作出判断决定是变更审判地点[11](p.150)。当然,只有在偏见只影响到很小的地区,变更地点也许足以确保公正审判,在影响特别大的地区审理地点的变更通常没有什么用处的;3)陪审员隔离。当审判正在进行时,为防止陪审员受到偏见影响,司法实践中常见一个办法是反复要求陪审员阅读和收听那些与案件无关的信息。而当报道覆盖面过于宽以至于现实的纠正不可能时,可以将陪审员隔离起来[10](p.61);4)采取延期审理的办法。美国第五巡回法院主审法官Brown指出,容易被忘记,时间能擦去记忆,这是新闻的特点,哪怕是那些有影响的事件。如此,有偏见的报道现在也许能不利于陪审员以及备选陪审员的思考,防碍只是暂时的。因此,可以采取延期审理的办法[10](p.61)。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法官群体并没有一味地回避媒体,而是试图学会主动跟媒体交往,因为在美国这样的国家理顺媒体和司法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Shadur认为,作为联邦法官,他能够置公共意见于不顾,善待正义。然而,公众意见也是很重要的,媒体对于准确提供信息负有特殊责任。法官在提高新闻准确程度上也富有一定责任,因为,媒体记者缺乏有关法院制度的知识,法官也有责任提供背景信息,并对裁决给予清楚的解释。当出现错误及误导性的报道,法官应该写信给编辑或者其他人加以说明。为了防止法官的话被“误引用”最好还是用书面形式回应质疑。法官也可以通过法院的人事部门回应媒体。在法庭上,法官不要用煽动性的词语及感情色彩浓烈的词语。法官可以告诉记者,他将努力不让个人的批评影响到司法裁决。让他们知道真实情况,可能会降低不满程度。法官还可以通过向媒体提供裁决副本,或者在下个裁决中说明的方式来回应批评[9](p.909)。伊利诺斯州法官行为规范也很能够说明一些问题。该规范中有两个最适用的条款:第2条A要求法官在法院的正直与公正方面提高公信力。第三条A(6)要求法官避开公众就未决案件或者即将宣判的案件作出评论。依据第三条A(6)的规定,法官的公共言论受到特别的规制。然而,规范允许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表公共言论或者对于法庭程序进行解释。法院的人事部门有权就未决或者即决案件发表言论。第三条A(6)实际上没有对法官的言论造成影响,而只是要求法官本着第二条的精神便可以上述形式发表言论[xiv]。这样的制度设计让法官可以自己处理回应民意,他们可以不作评判,只是提供一些背景性信息,或者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一般性的解释。假如所涉事实为公众所关心,法官能够试图纠正新闻报道中的事实性偏差,如此可以减少基于误解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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