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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与民意——兼比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

  例如,宋人王罕任职潭州时,民有与其族人争产者,屡断屡讼,十余年不绝。本来王罕可以将纠缠不休的告状人斥为健讼而严惩不贷。但这样做只是“严”而达不到“明”。一日,王罕将此一族人召来堂上说,你们都是地方富户,难道愿意长年受讼事烦扰?如今这告状者穷途潦倒,而当年析产的文据又不曾写得清楚,所以屡屡不能断决。倘若你们每人都稍稍给点钱财与告状者,让他们远走高飞,岂不是断绝了一切麻烦?大家按照王罕的话做了,讼事也就止息了(载《折狱龟鉴》)。
  传统法官这一思维方式表面看来是在追求平衡与对称,实际上是在追求和谐。从效果上看,这种“衡情度理”有利于将伦理因素导入司法活动,满足司法活动的适应性,进而迎合民意,是具有平民倾向的。平心而论,许多违反技术理性要求的做法在今天看来似乎有点“和稀泥” 的味道,作为“东方经验”的司法调解实际上是这一传统的延续。这一做法易于忽视法律自身的内在价值,而重视外在价值并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相应地,我们今天同样也强调案件处理的结果要以人民满意为衡量的尺度。
  另外,传统法官的判决有注重文辞,情理并茂之特点,其中充斥着“见利忘义、全无人心,此风最为薄恶”,“贫民尺地寸土皆是血汗之所致”之类的话,说明他们看重判决的公众(包括当事人)反应,非常在意民众对“妙判”的评价。判决内容多是认知性的[ix],侧重于合理性而非合法性的论证,强调的是“事理”而非“法理”。这样的方式说服成本最小,由于判决所面对受众群体具有特定的文化心理,在这样一些听众面前,再精确的法言法语也难以达到好的沟通效果,未必能有让他们信服。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天,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写进“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字句,并会结合“严打”召开公开宣判大会。这一系列的做法,显然是考虑到了受众对于司法的预期,其说服目标直指民意。
  从宏观视角看,裁判的平民化风格在传统中国不是插曲,在当下中国司法中也不只是惯性作用。几十年来的经济发展虽然带来了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司法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一个专司纠纷解决的行政系统,法官也基本属于解决纠纷式的平民法官,他们往往重视“目标”甚于“字义”,重视“衡情度理”甚于法律论证。他们的职业定位尚需在与民意等外部压力的博弈过程中完成[x]。
  三、司法对民意的规制---美国法院对民意的谨慎处理
  中国司法正处在职业化的起步阶段,传统问题夹杂着现代课业这一现状使得在独立与责任的问题上难免会存在冲突。然而,对比观察时,对美国的情况不能作整齐划一的理解。因为州法院法官很少被要求作出政治性的或者不受欢迎的决定,州法院法官对于独立性的要求在程度上不及联邦法院法官。学术界所有就州法官选任问题的争论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理论上的争论都是源于法官在政治制度中将发挥什么作用的基本哲学分歧,一些人认为,若从选举角度看法官,公众没有给予职位应有的尊重[8](p.625)。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1986年2月26日,Passarella由于宣告用铁棒打芝加哥警察的行为无罪而招徕广泛的批评,以至于在1986年11月的选举中未能够获得连任[xi]。Passarella法官的遭遇表明,在美国一个民选法官在民众的批评面前是很脆弱的。Joseph Grodin是1986年落选的三个法官之一,他认为选民是依据结果来决定的。许多法官落选是因为他们依法作出的裁决不符合民[9](p.909)。在另外一些案件中民意影响到了司法公正。例如,在Sheperd诉Florida案中[xii],报纸发布新闻声称,黑人被告已经承认自己犯了强奸罪,同时也发表一张卡通片,上写“没有余地——严惩”。一些暴民烧了被告的家,黑人被迫逃走,要挟的人群聚在法院周围。在种氛围下,法院被宣告有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了有罪的判决,理由是陪审团的选举过程中存在歧视黑人的问题。
  不言而喻,就美国的法律职业化程度而言,民意左右司法的现象在法律家看来是不可容忍的,美国现代法院在判决与民意的问题上显示出法律家特有的卫道士精神来。例如,在1966年的Sheppard诉Maxwell案中,法官克拉克这样评述[10](p.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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