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董事竞业禁止立法建议探析

  二、建构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若干基本原则 
   (一)法益衡平原则 (p.14)。对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规制涉及到两种基本的法益,即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和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如何具体设定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各项内容,实际上涉及到法律的钟摆如何在这两种法益之间的定位和平衡。为此,必须分析这两种法益的性质和受法律保护的力度。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是一种商事权利,属于受公司法保护的企业法人财产权范畴。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则较为复杂,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为满足个人生存需要而享有的基本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二是为实现个人价值需要而享有的额外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前者集中表现为一般劳动权,后者表现为创业权、竞争权以及商事管理权等特殊劳动权。一般劳动权是由宪法劳动法保护的基本人权,是一种一旦缺乏就会影响劳动者生活和生存的至高无上的权利,这些权利自然不容剥夺;特殊劳动权是由企业法、公司法、竞争法等其他特殊法律部门予以特别保护的劳动权利,它对劳动者生存利益的影响没有一般劳动权明显。可以说,与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相比,一般劳动权属于高位阶的权利,应当受到更为强有力的保护。因此,当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与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发生冲突时,对属于一般劳动权的董事经济活动自由权应给予优先保护,而对属于特殊劳动权的董事经济活动自由权则视立法政策所需,可以给予保护,也可以令其让位于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 (p.107) 
   (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自应成为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理念。对董事设定竞业禁止义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董事基于其特定身份享有一系列的权利,这些权利有可能被董事滥用而使公司、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必须对董事的活动范围予以必要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必须同董事的权利范围及程度相一致,不能要求董事承担大于其权利范围或高于其权利程度的过于严格的义务。这一原则不仅应当体现在董事在任期间义务的设计中,而且更应当体现在董事离任义务的设计中。 
   (三)淡化差别待遇原则。由于我国一直强调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宪法所确认的公有制主体地位使得各部门法在设计具体制度时非常注重对公有制的保护,尤其强化对国有财产的保护,而为了吸引外资进入,对“三资企业”的优惠规定也普遍存在,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之间待遇差别十分明显。但是,市场经济要求各类商事主体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已成为现实,立法必须考虑与WTO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无差别待遇原则的接轨与协调。虽然作为WTO基本原则的无差别待遇原则原意在于“外外平等”,即一缔约国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时,不得对其他缔约国实施歧视待遇 (p.2),但我们完全可以从无差别待遇原则的理念中引申出“内外平等”和“内内平等”的要求(“内外平等”是指中国商事主体与外国商事主体平等地参与市场的竞争;“内内平等”则指中国的商事主体不分所有制性质和资金来源(内资或外资),均以平等的主体身份参与市场竞争)。这些要求应当在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设计中得到体现。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