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当得利、民事侵权,还是合法租赁关系
王效贤
【全文】
【案情】
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胞姐妹。1997年5月19日,甲以6.5万元价格从潘某处取得了A市服装批发市场6区3号精品房的承租使用权,从事服装经营,并办理了至2002年的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该精品房自1998年起由被告乙实际经营,乙自1998年至2005年向批发市场交纳了该门头的房租,并于2002年4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03年2月20日换发了执照。原、被告双方因该门头的承租权发生争议,原告甲曾诉至A市B区法院,要求被告乙返还上述门头的承租使用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法院判决乙将精品房门头承租权返还甲或返还给其房屋转让款6.5万元,同时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乙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甲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05年9月20日再次诉至A市B区法院,要求乙返还不当得利15万元及利息。
法院同时查明,A市服装批发市场6区3号精品房的出租人为A市服装鞋帽批发商场,该商场名称后变更为A批发城服装批发区。2004年3月8日,出租人批发城服装批发区出具证明,该市场每年初向精品房的承租人收取房租,在服装市场开出的收取房租的发票上填写的客户名称的姓名只能是该精品房的承租方。因此,乙从1998年起至今一直对该精品房拥有使用权。
原告甲诉称,1997年5月19日,原告以65000元购买A市华丰成衣市场6区3号门头一个,并办理了营业执照,从事服装经营。1998年被告趁原告农忙之机,将门头占为己有,自1998年至2004年将该房出租,每年获利2万余元。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乙将门头返还原告甲。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5万元及利息。
被告乙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原告以不当得利主张权利,而不当得利具有特定要件,即无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而受利益,使他人受损的行为。答辩人对诉争门头存在合法利益,出租人与答辩人订立了租赁合同,并自1998年至今交纳租金,答辩人与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和正义性。二、原告的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虽然现行法把生效判决裁定作为法院直接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同时规定当事人有充分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虽然判决确认原告享有承租权,但答辩人与所有人间的租赁关系充分证明上述判决是错误的。就算原告的承租权是对价取得,其承租权和答辩人的承租权也是基于同一标的、同一相对人而设的。如在履行过程中,原告的合同利益受到出租方损害,原告应向出租人主张权利。三、原告主张的承租权是受让取得,其受让未得出租人确认。而答辩人的承租权系直接与所有人确立,因此可以认为,出租人从1998年开始就排斥原告的承租人地位。原告早就应以租赁合同向出租人主张权利,而不是向答辩人主张不当得利。四、退一步讲,就算原告主张能够成立,其诉讼请求也已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