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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民事立法发展的基本构想(下)

  第四,同时为了缩减由于依照双方协议以公证形式签订的法律行为而移转不动产权利国家登记的时间和精力花费,应当规定新的公证行为:在存在法律行为各方同意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由公证员将已经公证证明的合同和以及证明其履行的文件提交给登记机关以便对不动产权利移转进行国家登记并取得证明已经登记的文件。
  第五, 对于依照双方协议法律行为以公证形式实施的情况下,公证员将承担提交相应的文件以便进行不动产权利移转国家登记的义务,必须规定:
  a)公证员承担:通过查明要求证明法律行为者的身份,查明法律行为各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查明他们的意思表示,审查此类文件与立法的要求是否一致以及权利持有人是否拥有合法的权利,并向他们阐明其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的意义和目的,其后果,提供协助以实现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
  b)依据公证证明的合同进行权利移转登记的期限应当被实质性地缩短,如七天以内;
  c)在不动产权利移转登记时,由登记官进行的对所提交的文件的法律鉴定应当指向对文件的必要形式要件,提交的文件是否完整和有效,权利持有人是否拥有相应的权利的审查;
  d)在法院确认据以作为不动产权利移转、终止或设定负担的依据的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无效并(或)适用该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的情况下,公证员,既在该法律行为的各方面前,也在由于该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而遭受损失的其他人面前,承当完全的财产责任。在如果依照司法程序证明,在证明无效法律行为时,公证员是被各方中的任何一方,其代理人或者其他人欺骗或被故意误导,则公证员在必须首先向过错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条件下与过错者承担补充责任。在可争议的法律行为后来被法院确认为无效的情况下,如果证明,他已经向法律行为各方解释了法律行为可能被确认为无效的理由,以及依照哪些人或者机关的要求,法律行为可以被法院确认为无效的情况下,公证员应当被免除责任;
  e)对于在不动产权利国家登记时而给前来进行国家登记的人以及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作为(不作为)的责任由司法行政机构承担。司法行政机构承担责任,不依赖于在造成上述损害中自己是否有过错。如果登记是依据经过公证证明的在后来被确认为无效(或未签订)的文件而进行的,则司法行政机构可以被免除上述责任。如果登记是依据依照普通书面形式实施的可争议的法律行为而进行的,如果证明,司法行政机构已经向法律行为各方解释,依据何种理由和根据何人和机关的请求该法律行为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则司法行政机构免除责任;
  f)法律应当规定公证员实施将公证证明的合同和其他必要文件提交给登记机构以便进行权利国家登记的公证行为的期限。
  第六,应当规定,所有的不动产法律行为应当以统一的书面文件由法律行为参加者签订,而不是通过交换信件、电报等等签订。
  第三部分 不动产权利国家登记程序
  第一章 负责权利国家登记的机关的机构、功能和工作人员的身份
  §1.现行立法及其评价
  今日参与不动产流转调整领域的有:(1)负责权利国家登记的司法行政机构(以下简称司法行政机构);(2)纳税对象调查资料登记机关(орган кадастрового учета)和(3)技术登记组织(技术登记局(бюро технической инвентаризяции),БТИ)。
  司法行政机构依照国家登记法行事而且是俄罗斯联邦成员的机构,通常是依靠国家登记费获得拨款。其基本功能是审查提交登记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办理权利统一国家登记簿事务。
  纳税对象调查资料登记机关依照联邦法律“国家地籍法”以联邦地籍署和国家机构——联邦纳税对象资料调查局的分支机构的形式行事。依靠联邦预算拨款。纳税对象调查资料登记机关的基本功能是负责土地和与之有关的不动产客体的调查资料收集,在其进行纳税对象调查资料登记时对文件进行鉴定,对地块进行以征税为目的的纳税对象评估。此时为了进行纳税对象资料调查所必要的实地测量工作则由私的土地测量员(землемер)进行,他们的活动由联邦地籍署依据私的土地测量员与公民和法人签订的合同予以调整。
  技术登记局依照一系列次法律文件活动,包括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俄罗斯联邦进行城市建设活动客体国家技术测量和技术登记”决议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俄罗斯联邦进行住宅基金国家登记”的决议,以及其他的次法律文件。通常是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成员以及地方自治组织的企业。资金来源是经营核算,费率部分地受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权力机关层面的调整。基本功能是对建筑物、构筑物的技术登记(描述和实施登记簿),审查所建造的不动产客体的合法性以及对属于公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实施以征税为目的的评估。
  因此,所有的三个机关体系都在从事对所提交的文件的法律监督和实施包含不动产客体信息的登记簿。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直接了当地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登记簿事务归之于两个机关(纳税对象调查资料登记局和技术登记局)的事务。因此依照立法,所有的三个机关都向税务机关、护法机关提供信息,而且纳税对象调查资料登记局和技术登记局还向统计提供信息。
  结果任何一个机关都没有在必要的范围内从事法律监督,这既导致在做出国家登记的决定中出现纰漏,也导致在国家机构内部对法律实施进行评价时产生争议。
  国家的开支不适当地增加了,因为不动产登记簿事务的拨款增加了三倍。由于将归属于它们的权限内的问题进行连续地审查,上述机构就延缓了在法律行为时的文件准备工作以及整个不动产流转。此外,由公民依据与土地规划员(землеустоитель)的私法合同准备用以进行纳税对象调查资料工作的文件的合法性也值得怀疑,因为这些文件是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职能的基础,而且也是向公民本人征税的依据。
  赋予技术登记组织(БТИ)的国家职能显然不符合立法的要求。到目前为止БТИ对其在以国有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活动期间所犯的错误责任问题一直没有解决,那时它们被赋予了国家机关的相应权限。
  因此,在俄罗斯联邦所形成的从事国家登记和组织(纳税对象调查资料)登记体系,太庞大了,开支也太巨大了而且成为不动产市场发展中的抑制性因素。基本上它们是在现行民法典通过之前形成的,在很大部分上自1927年,即自БТИ机关设立以来就原封不动地保留了下来,而且也不符合现代民事立法对之提出的任务。上述机关体系的转型性特征催生了职能的平行和重复,从而导致争议的产生。
  §2. 完善现行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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