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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民事立法发展的基本构想(上)

  现代科学和技术发展水平使得可能将事实的任何客体(桥、住房或非住用房等等)从一地挪动到另一地,也许土地和矿床例外。但是,作为是被挪动过的,这些客体仅在恢复和保持了与土地的不可分割的物理上的和法律上的联系时才可能被认定为不动产。
  就完善现行立法的建议。包含在民法典第130条中的不可动物的定义,未必需要重新审定。也没有理由去将诸如对该物的国家登记(确认)的义务作为不动产定义的一个补充特征。要求不动产国家登记是物的该标准所固有的诸特征的客观后果,而不是这诸特征之一。国家登记作为不动产法律制度的要素的问题在现行立法中是通过建立对不动产物权包括对这些权利上的负担的强制性的国家登记而被解决的(民法典第131条)。
  像这样的做法符合全世界的实践。除此之外,它的顺位性特点在解决确认1998年1月31日——联邦法律“不动产及其法律行为国家登记法”(以下简称国家登记法)生效——之前产生的不动产权利的复杂问题时得到了证实。根据国家登记法第6条这些权利被认为法律上真正的权利而且不动产本身不需要任何国家登记。
  §2、关于物的民事立法一般规定对不可动物的适用
  现行立法没有包含任何的对于不可动物适用或不适用各种关于物的民法规范的特别规则。
  与此同时,很明显,对不可动物的流转的调整在没有准确的对这些客体的界定,没有对它们在民事权利客体的一般体系中的地位的确定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的。
  完善立法的建议
  第一、不动产一直都是一个单独的特定的物。它的个别性可以由它存在于不动产客体和土地之间的不可分割的物理上的和法律上的联系来说明。所以甚至附属于具体的地块的典型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也获得了个别性。很自然,土地本身一直都是单独的。
  第二、每一个不可动物应当是唯一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客体。相应的包括了就其使用特征为不同种类的物,但具有一个目的,具备民法典第130条规定的特征的复合物可以被承认为不可动物(比如不动产综合体)。
  第三、如果依照自己的自然的(物理的、结构的等等)特征不可动物可以被分为数个独立的物,则在分割时,以前的不动产终止存在而形成两个或者多个独立的权利客体。在这种情况下对每一个新的不可动物的权利应当登记。同时也要登记对以前的客体的权利的终止。
  这种情形应当与不可动物的确定特征(规模、内部结构等)变更区别开来。在这种情况下,对物权的权利依然存在,但是应当将变更载入不动产权利国家统一登记簿(以下简称ЕГРП)的对权利客体——物的描述部分。将此类变更进行登记的必要性可以由客体特定性特征的变更和必须保持其登记在不动产权利国家统一登记簿中的真实性来说明之。
  第四、在不动产客体为不可分物(民法典第133条)的情况下,则甚至在产生共同共有权时,不可分不可动物还保留自己的地位和统一的独立的权利客体的特性。
  综上所述,必须从民法典第132条、第558条,俄罗斯联邦水法典第7条,苏俄住宅法典第127条中排除可以对统一的不动产客体的一部分进行买卖、互易、赠与、租赁、抵押以及其他处分行为的可能性。在产生对不动产的共同共有权的情况下,所指的只能是不动产共有权的份额,对共有权中的这些份额的处分行为,也就是转让(参下)。
  §3.确定应当被列入民法典第130条的不可动物客体的范围
  现行立法及其评价。
  民法典的适用实践及其他不动产立法法案显示,民法典第130条中列举的一系列客体不符合不动产的标准而且因此应当被从该条文中剔除,或者相反,适当补充包含在其中的符合的一系列客体清单。
  完善现行立法的建议
  第一,应当从包含在民法典第130条中的不动产客体清单中剔除诸如森林和多年生植物这类客体。
  在两种情况下,不是森林和多年生植物本身是不可动物,而是其所处在的地块。因此,依照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第7条,所有的森林,除了其所处在的国防土地和居民点土地(поселение)外,还有没有被森林植被覆盖的林业基金土地都属于森林基金。
  很明显,甚至在“森林基金”的立法定义中说的也不是森林植物本身,而是它们所处在的地块。多年生植物也可以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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