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银行违反约定。银行违反没有透支功能的约定,给予超额支取。
七、秘密窃取的认定,只能有两种方法
广州中院甘正培:“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这个定义有严重问题,使用“暗中窃取”来定义“秘密窃取”是重复和循环定义,等于没有定义,所以是被推翻而不得被使用的定义,另外,“保管者”也已包括“经手者”,所以该定义是一个不合格的劣质定义。
重审判决书并未提什么是“秘密窃取”(本人也没有看到公诉人提到“秘密窃取”的定义),律师应指出,认定许霆是不是“秘密窃取”只有两种方法, 一、根据“秘密窃取”的定义来认定;二、根据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的感觉来认定。公诉人和法院如果都不知道“秘密窃取”的定义,那么就没有理由没有资格从“秘密窃取”的定义来认定许霆的行为是秘密窃取。如果以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的感觉作为判断依据,那么网上80%以上的人认为不是秘密窃取,就应当认定许霆行为不是秘密窃取。
本人对“秘密窃取”的定义是,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实施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知道的行为,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
如果进行论证推翻(上述已论证推翻)了公诉人或法院引用的“秘密窃取”的定义,那么法院就不得使用他所引用“秘密窃取”的定义;如果我的“秘密窃取”的定义不被公诉人或法院论证推翻,那么就是可以使用的定义。
我发现某黄金交易机构的称有问题,称上显示1公斤实际上有1.5公斤,每交易1公斤黄金就多给顾客0.5公斤,于是我多次进行交易,多获得了几公斤黄金。这肯定不是盗窃。称有问题是卖方“实施”的行为(或方法),而不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所以不是秘密窃取。
使用甘正培引用的“秘密窃取”的定义,如果认定黄金案的称有问题是行为人采取的办法,在不使用循环和重复定义(“秘密窃取”)的情况下,并依据法院的逻辑,这个黄金案也是盗窃案,这是荒谬的,所以“受害人”“采取”的方法,不能认定是行为人采取的方法。同理,银行“采取”记错帐的“方法”,不能认定是许霆“采取”记错帐的“方法”。
在本人对“秘密窃取”的定义中,许霆没有实施“记错”帐的行为(进行取款),这是不构成秘密窃取的关键。
八、许霆是超额支取行为而不是窃取行为。
综观全案的辩护要点是,许霆只是提出取款请求,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取”的行为,银行是否同意付款对本案毫无意义,是否秘密对本案也毫无意义,因为款是银行递出银行,所以不是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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