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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的探讨

  2,执法方面,受行政干预的影响,使得外商轻易就能实现转让定价避税。长期以来,我国都大力推行引进外资以带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这是无可厚非的,而且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确实起到很大的作用,为了更多的引进外资,我国给与外企相当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是却并未相应的加强涉外税收的管理。一些地方政府在涉外税收管理上畏手畏脚 ,即便发现外商有转让定价的行为也不愿或不敢进行合理调整。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而对外商转让定价持迁就态度,对税务机关依法征管实行不当干预。在执法上若不严格进行,势必会对我国的税收管理造成不利后果。
  3,信息方面显得薄弱而不对称。防范外企避税的关键之一是掌握市场信息,目前三资企业中的外方多半掌握购销与进出大权,中方人员一般无权过问,税务部门由于信息渠道不够通畅,不能及时掌握国际市场的价格资料,因而难以及时发现外资企业在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中存在的问题。在税务机关与外企这场博弈中,税务机关处于相对劣势,外企转移价格运用的信息处于商业保密状态,税务机关很难知晓,这对开展反避税工作造成很大的客观障碍。
  三、完善我国对转移定价的防范措施
  我国从1991年开始进行反避税措施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从文章开始的背景中,了解到在华的外企最常用的避税措施仍然是转让定价。而且,我国的相关防范措施仍不很健全,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大转让定价方面反避税的防范措施。
  首先,完善措施应从立法入手,完善相关的立法。第一,提高税制方面立法的层级,将一些已经广泛运用并得到肯定效果的规章、办法、细则等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以增强明确性与权威性。第二,虽然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作了专章旨在制约避税,但仍是原则性的。我们应该在具体的实施细则中作出更合理更切实可行的规定,转让定价方面的措施“易细不宜粗”,应针对目前转让定价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完善、规范、权威、专门的规定。细化有关劳务和无形资产等方面的漏洞,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费用的正常收费标准,明确集团内部按成本转让劳务的可能性。规定无形资产转让的特别条款,在转让定价的确定方面,将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区分开来,并明确无形资产的含义和范围[6]。第三,加强纳税申报制度,规定纳税人举证制度并制定有力度的惩罚措施。纳税申报制度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应在这一环节加强管理以为下一步的管理作好基础。由于在征税关系中,我国税务机关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因此,应在相关立法中明确纳税人举证制度,明确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纳税人不能证明或证明不符合要求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核定纳税人与外国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并据此进行调整。在纳税人以转让定价的方式进行避税而偷逃税款使我国税收流失时,应制定出具有力度的惩罚措施,以威慑外企的其他类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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