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针对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措施
(一)、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措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外商对我国的投资经营将进一步增加,转让定价在我国一直是外企避税的重要手段。从1991年开始,我国便进行了转让定价反避税立法工作。1991年4月9日,我国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
13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转让定价作出了原则性规定。1992年10月发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 》,除了解除性的列举了“关联企业”的八种具体情形外,还对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作了一些具体规定。199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首次与国际上通常认定的标准和操作规程接轨。2001年实施的《税收征管法》第36条及其实施细则第51条至第56条中规定了转让定价条款。2002年9月7日 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第
53条规定了预约定价协议制度。200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实施细则》对预约定价协议制度做了进一步解释与规定。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进一步完善了针对转让定价的避税措施。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投资所运用的避税措施是转让定价,所以,我国一直不断加强反避税工作力度,完善转让定价税制的建设,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层次法律、法规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但是,即使我国一直针对性的进行这方面的反避税措施,从前面叙述到的情况中可知,有近六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仍然是利用转让定价来进行国际避税的。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尽管我国最早进行的反避税措施是从转让定价方面进行的,但仍然存在一些函带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反避税措施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方面。虽然我国已在这方面的反避税工作中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且2007年新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设立了专章制约各种避税行为,但现行反避税立法仍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