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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式公法”及其力量——西学视野中的中国公法形象笔谈

  而我们的立宪运动背后缺乏政治力量的对抗,更没有民众的主体性的意识和抗争,而是社会精英带领下对国家主体性树立的艰苦历程。所以它不可能存在对公共权力的规制诉求,而是要在“善”的权力的领导下谋求民族的发展,其中对西方政治制度的模仿也仅仅由于公法制度可能带来的国富民强。所以公法注定是从属性的、表达性的、宣言性的。它的存与废无关乎中国政治运作的实质,而只是作为政治运作的表征。
  三、中国公法:从“宣言”到“承诺”
  如果从新中国的成立说起,我们1949年的《共同纲领》的确起到了政治整合的作用,但却也是政治精英的整合。中国的社会基础与文化结构与西方相去甚远。当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我党政治统治的稳固地位基本确立,开始探索如何在政治统治中实现“马克思主义”中的政治目标。毛泽东曾说自己是“秦始皇+马克思”,通过这个形象的比喻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政治统治中的集权体制(秦始皇)与这个集权体制所奉行的价值与要追求的社会理想目标(马克思)。因此当时的宪法不可能是维系政治存在的根本,而是一种宣言和政治纲领。但是这种宣言和纲领也并非一无是处,可有可无。它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目前的政治发展选择埋下了伏笔。因为“马克思主义”是西方资本主义现代性的反思话语,要摆脱资本和市场体制下“人”的异化,力图实现真正的人的自由、尊严和价值。所以中国的政治图景中描绘表达的是现代性的价值话语和理想。有幸的是,这种理想追求为中国人民“主体性”的成长和实现奠定了基础。同时,中国的民族复兴之路乃是实现“现代化”之路,现代化之路的选择便是用市场的力量形构社会,以自由和竞争机制实现物质和精神资源的充分开发与利用。这其中必然伴随着人的主体性的承认和表达,而这正是公法政治运作的必备的社会基础。[③]
  中国公法政治的真正萌芽在于二十世纪的末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的整体性逐渐打破,利益开始分化,个人逐渐从集体的从属中独立出来,成为自立自谋的社会主体。在改革之前和改革初期,我国的国家同一性特别强烈,处于谋求国家生存的状态,本质上是战争状态的延续[④]。同时我们接受的共产主义理念又强调大同社会的“集体”实现。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人民”内化在国家整体的生存需求之内,国家权力集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层,人民跟随并服从中国共产党进行谋求国家生存。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状态的阴影一直持续到现在,并还将持续下去。但是到改革后期,个体从国家的同构中脱离出来,获得了经济活动自由,公民的个体利益立场越来越明显,人民逐渐变成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在社会利益分配不均、社会公正严重失衡的社会裂化下,大量的群体性事件爆发出来。“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种争取政治支持的宣誓。因此中国的权力阶层不得不面对因为改革所带来的社会结构的变化,即国家的同一性的离散,以及现代性下人的“主体性尊重”问题。由此我们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选择。而法治,本质上是公法之治,或称“公法政治”。要用公法的媒介进行政治统合。[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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