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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

  (四)要切实维护宪法至上的地位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宣布:“本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第5条中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文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些都是宪法至上的基本要求和体现,也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自然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上述规定,严格维护宪法至上的地位,真正实现宪法至上。正如胡锦涛同志在200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讲话所指出的:“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长期抓下去,坚持不懈地抓好。”十六大报告还明确强调指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这些都进一步为切实维护我国宪法的至上地位进而全面实行宪政提供了理论指导,指明了方向。
  从我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宪法至上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在法律体系中,宪法高于一切法律和法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另一方面,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宪法高于一切组织和个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必须遵守宪法,不得违反宪法。第一个方面很重要,为维护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至上地位,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们要以十六大报告为指导,尽快完善违宪审查制度,要对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等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对那些违反宪法的,必须宣布无效,坚决予以撤销。为此,很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相对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使其有权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在修改现行宪法之前(即在现行宪法体制下),我们可以先建立一个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由它负责法律法规的事先事后审查,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有关宪法监督的决定提供审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切实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履行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能服务。第二个方面同样非常重要,但常常被人们忽视,以致于在现实生活中宪法至上地位无法确立起来。为此,我们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更要强调,一切组织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政党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而且应当首先遵守宪法,依照宪法办事,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由于我们党是长期执政的政党,一直处于领导地位,所以严格遵守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带头遵守宪法的规定,自觉维护宪法的至上地位,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只有我们党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自觉将自己置于宪法和法律之下,自觉维护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使我国宪法不再仅仅是纸上的东西而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真正实行宪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才大有希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才可能在我国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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