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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

  (二)要尽快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
  前面我们已经谈到,“有限政府”,权力受到制约,是宪政的核心,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人类历史证明了的千真万确的真理。陈希同、胡长清、成克杰之流的腐败堕落、厦门特大走私案等大案要案一批批党政干部的纷纷落马,固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原因就是他们手中的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宪政理论和政治实践都告诉我们,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应当尽快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报告在十五大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这些无疑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现有体制强调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权力,虽然国家机构之间在职权上存在着分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权力制约,但这种制约是单向制约,即人大制约其他国家机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大的权威尚未真正确立,这种单向制约在实际上也没有真正运行起来。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赋予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行使一些监督职权,体现了一定的横向权力制约,但由于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政府,故这种横向制约也难以有效运转。总的说来,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真正的权力制约机制。因此,我们要以党的十六大报告为指导,通过修改宪法把权力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起来,在宪法中进一步厘清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但有必要接受宪法监督机构的审查;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但应受人民代表大会和司法机关的制约;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干涉,但必须服从宪法
  值得强调的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在建立健全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机制的同时,还必须建立健全对执政党的权力制约机制,执政党特别是地方党委的权力也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早在1957年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党要领导得好,……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12](P258) 然而,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著名讲话中所指出的“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13](P288-289) 的现象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党委书记不是国家机关的领导,却决定处理国家机关的事,但又不受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党内的纪检监督工作又由他领导,他只受上级的监督,而上级“天高皇帝远”,不能及时有效监督,所以党委书记基本上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腐败问题往往由此产生,近几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几年前,广西玉林市原市委书记李乘龙由于受贿数额巨大而被判处死刑,他在临刑前说:“我当上第一把手后,就几乎无所约束了,什么事都由我来拍板。其实这倒害了我——希望我们党今后在这方面总结出一条经验。”[14](P17) 这的确让人深思。看来,必须尽快建立对执政党的权力制约机制。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质作用。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首次提出了党要“依法执政”, 这些论述无疑对于建立对执政党的权力制约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总之,党应当通过国家机关进行领导和执政,不宜在国家机关之外以党的名义直接对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发指示下命令,党的组织不能变成第二套政权机关,党的活动不能游离于宪法和法律之外,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和制约,必须真正做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否则权力制约机制的建立健全将成为空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将难以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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