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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

  总之,不实行宪政,就没有人民主权、权力制约、人权保障和宪法至上,当然也不可能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只有实行宪政,政治才会是民主的,政治才会是文明的,才会有真正的民主政治,才会有真正的政治文明。
  三、全面实行宪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
  既然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的现代形态,现代政治文明是宪政文明,那么我们要建设一种比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更加高级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理应首先达到宪政的基本要求。值得高兴的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任务,虽未直接使用“宪政”一词,但与宪政的要求是一致的,而且对宪政各方面的基本要求都有所涉及。我们要以党的十六大报告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按照宪政的基本要求,全面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一)要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人民主权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确认和宣告。很显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首要的工作是必须将人民主权这一宪政原则落到实处。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我们不仅要在思想上树立和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等人民主权的观念,而且必须在制度上切实保证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进而确保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贯彻落实。
  为什么我们党一直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密切联系群众的群众路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种种严重脱离群众的现象、官僚主义的歪风以及消极腐败的现象屡禁不止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关键一点是没有从制度上切实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特别是来源于人民。长期以来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国家机关的干部一般都是由党的上级组织直接或间接任命的,这自然导致许多干部以为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上级给的,而不是人民赋予的,所以在工作中对上级唯命是从(当然其中不乏阳奉阴违),对平民百姓漠不关心。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所有的贪官污吏都是利用目前这种干部体制的漏洞而加官进爵的。例如,以涉嫌经济犯罪被中纪委立案审查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虽文化不高,但对中国干部体制的研究甚至比很多专门从事干部体制研究的学者还要深,他比很多人都更明确地知道一条最基本的原理:现行的干部体制,实际上是上面领导说了算,一把手说了算。因此,攀交上级领导就成了他的头等大事;“只要你能搞出政绩,就算你能,能上,但关键不是让百姓看到政绩,要让领导看到政绩”成了他的升官秘诀。他靠大胆行贿、吹牛作假,官越做越大,从阜阳行署专员到地委书记再到安徽省副省长,平均两年多升一次官。然而,阜阳市仅土地方面的国有资产流失就高达10亿元,几大“形象工程”至少透支了阜阳未来10年的财力,阜阳经济元气大伤、前景殊堪忧虑。[7] 可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不能停留在口号上,必须有制度作保证。我们必须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在权力来源上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使每一个干部亲身感受到自己手中的权力的确是人民赋予的,不为人民服务就要被人民剥夺权力。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以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为目标,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公务员制度。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辞职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并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这些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当抓紧落实。特别是我们应当尽快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比如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和乡长、镇长、县长、市长、省长等政府的主要领导今后也可以考虑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同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以“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判断标准,引入竞选机制,以确保干部的权力真正来源于人民。斯大林虽然犯有严重的错误,但他对社会主义民主理论有独特的贡献,他曾明确地主张过竞选,并指出:“选举运动就是选民对作为执政党的我国共产党进行判决的法庭,选举结果便是选民的判决。如果我国共产党害怕批评和检查,那它就没有多大价值了。共产党愿意接受选民的判决。”[8](P453) 我们党在抗日战争时期曾认真实行过竞选。1940年6月,晋察冀边区规定:“各抗日党派、群众团体、工厂、兵营、学校及人民自由组合,均得提出竞选名单”,“自己找报纸公布,自由宣传。个人亦得自由竞选,以充分发挥民主精神。”1944年12月,陕甘宁边区规定:“各抗日政党、抗日群众团体,可各提出候选名单及竞选纲领进行选举运动。”“竞选运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或阻止。”山东解放区也明确规定:“各抗日党派、群众团体及有公民五百人以上连署之个人,均得单独或联盟提出候选人名单及竞选政纲,向选举委员会声明登记,公开进行竞选。”[9](P57) 可见,竞选并不姓“资”,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可以运用。正如有位学者所说的:“竞选是不是就是资产阶级的东西吗?不是的,竞选其实就是一种竞争机制。在商品经济社会里,竞争是经济繁荣、社会发展的有效杠杆。优胜劣汰,不仅是自然界的发展规律,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竞选就是竞争机制引入政治领域的一种形式。竞争已引入我国劳动人事管理领域,并被实践证明取得良好效果。竞争也完全可以用于选举领域。诚然,竞选形式如同议会形式一样是资产阶级创造的,但这决不等于说它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资产阶级的竞选制有一些弊端,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完全可兴利除弊,加以改造利用。”[10](P180-181)当然,在中国的国情条件下,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应当如何具体开展竞选,这还需作进一步的研究。值得高兴的是,近几年来,在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开始采用竞选的方式选举主任和副主任,甚至一些基层党政领导的选举也开始引进竞选的方法。[11] 我们完全可以在总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基层党政机关的竞选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竞选推广。总之,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竞选是深入群众,密切联系群众,争取民心,争取人民拥护,改进党的作风,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克服当前种种严重脱离群众现象,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和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的最好办法,是落实人民主权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措施,我们务必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尽快实行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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