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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

  (三)现代政治文明以人权保障为目的。人类社会是人的社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类社会的一切理应都为了人,以人为本,保障和发展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即人权,所以人权保障理所当然成为一切民主政治的目的。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宪政不仅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人权(通常表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规定了宪法诉讼、国家赔偿等具体措施来保障基本人权。此外,各国在宪法中所设置的权力制约机制,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人权,因为只有国家权力受到制约,公民权利才可能避免受到侵犯,人权才能真正得到保障。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的:“所谓宪政,简言之,就是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与政府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4](P5) 可以说,在现代社会,政治文明是一种人权文明,一种人权保障文明。
  (四)现代政治文明以宪法至上为保障。从前面三个方面我们已经知道,现代民主政治是有制度保证的,都是通过宪法来规定和实现人民主权、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的。在现代社会,凡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都制定了以人民主权、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为基本内容的宪法(包括不成文宪法),而且确立了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并建有违宪审查制度来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和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真正至上。为什么宪法必须至上呢?这是因为宪法是人民给政府制定的契约,它是人民用来规范约束政府权力,防止政府权力滥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5](P99) 宪法是人民意志的最高体现,宪法至上实质上就是人民的意志至上、人民至上。只有宪法至上,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才能实现,人民主权才能成为现实,民主政治才成为可能。所以,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无不以宪法至上为保障,强调宪法高于一切法律法规等一切法律文件,宪法高于一切组织和个人。可以说,在现代社会,政治文明是一种制度文明,而且是一种宪法制度文明。
  综上所述,现代政治文明无不以人民主权、权力制约、人权保障、宪法至上为基本内容和特征。换言之,现代民主政治已不再仅仅停留在人民主权即人民当家作主或民主的层面,而是以民主、控权、人权、宪法为基本构成要素,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宪政民主,为此现代政治文明也已发展成为一种宪政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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