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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文化与宪法命运

  宪法文化的功能  
  宪法文化不仅影响宪法主体的立宪行为,决定着宪法制度的内容和模式,更重要的是它还影响宪法主体的行宪行为,决定着宪法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即行宪的结果。宪政是实施宪法所形成的民主政治体制,也就是充分行宪的结果。为什么世界上许多国家有宪法而无宪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宪法文化的支持。英、美等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可以说在宪法产生之前,就有了学者型的宪法理论和宪法文化,宪法制度确立后,又很快形成了官方型和大众型的宪法文化,因此它们的宪法制度有比较成熟的宪法文化的支持,能得到较好的运行,真正实施宪政。然而,后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在世界立宪潮流的影响下模仿西方制定了一部部宪法,在立宪前这些国家本身并未内生宪法文化,这样就造成有宪法制度而无宪法文化的局面,在立宪后这些国家的统治者自己又并不认真遵守和实施宪法制度,当然也不重视宪法观念的宣传等宪法文化的建设,自然未能造就本国的宪法文化特别是大众宪法文化,这些国家的宪法制度的实施也就没有宪法文化的支持,所以实施状况很不理想,宪政也就不可能实现。可见,宪法文化是宪政得以存在和维持的必要基础。没有宪法文化,宪法制度就不可能真正实施,也就不可能有宪政;宪法文化层次低,宪法制度实际运行状况就差,宪政程度也低;宪法文化层次高,宪法制度实际运行状况就好,宪政程度也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一个国家的宪法文化决定着一个国家宪法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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