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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保证成立的条件

  ⑷债务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保证条款,保险公司向债务人收取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并承诺将来一旦出现债务人不能依约偿还债务的情况时,保险公司承担代为偿付的责任。这是近两年来出现的书面担保形式的一种,名为保险实为保证。凡符合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列举的情况的,保证人不能免责,应依据保证合同规定或保证条款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3、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是指行为人除了用文字形式把自己的内在真实意思表示出来并签名、盖章外,还需要履行其他特定手续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形式。这些特殊书面形式有公证、鉴证、审核批准和登记等。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应否采用特殊书面形式,我国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目前看来,采用特殊形式除了当事人自行约定外,还有相关的政策或部门规章规定,比如外汇担保必须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采用特殊形式,有利于加强保证合同的监督管理,促进经济活动的繁荣与发展,减少保证合同纠纷,规范市场秩序。
  二、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七条至第十条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保证人主体方面的划分,依据担保法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10条和第112条之规定,根据保证人人数的不同,可以把保证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一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即由第三人单独作保证。另一类是多个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即所谓共同保证。这种分类方法的作用在于不仅有利于明确诉讼主体,而且有利于确认和划分保证人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其与债权人的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依不同的民事主体有不同的要求:
  1、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人。这里所指的企业法人,依照担保法七条民法通则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⑴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⑵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及村办企业);上列企业作为保证人的,由企业分别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作为保证人的,以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之规定,私营企业中的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类企业经企业决策机构同意作为保证人的以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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