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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

  (三)关于刑事诉讼法典的文体用语
  法典化的目标之一就是应当清晰明了。否则,含混不清的条款会导致法官立法,从而破坏法典化的宗旨。《法国民法典》这部被誉为“法国最伟大的文学著作”,就是以通俗易懂而闻名于世,其概念的清晰、逻辑的严密、体系的完整、内容的全面,其影响可以引用当时法国的一位法学家的名言加以概括:“我不知道什么是民法,我只知道《拿破仑法典》。”[28]与法国相比,德国的文体和用语是抽象的、专门技术性的,以复杂的、拐弯抹角的行文写成。虽然《德国民法典》的长处也是显而易见的,且有人称之为是“非常精密的法律的精雕细琢”,但由于其使用的概念和用语晦涩难懂而令人无法忍受,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法典的传播和教育作用。看来我们要取其所长,避其所短,虽然不能苛求法国民法典那种“公民手册”的境界,但至少要做到使简明易懂,使普通公民能够理解法律,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具体而言,制定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应当做到具语言明确易懂,法条要具体化、明细化,便于运用和操作,结构要合理,层次要分明、逻辑要严谨、体系要完整,内容要和谐一致,甚至“把整个法律(刑事诉讼法典)精简成一个袖珍本,以便使每一个人都能带着他自己的律师。”[29]
  (四)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路径选择
  关于法典化路径,美国学者艾伦·沃森认为,“立法者和起草者只有三个选择:第一,他们可能全盘地或稍加修改地继受某部现成法典;第二,他们能够以某部现成的外国法典提供的内容和结构的基本形式为参照,起草一部本民族的法典;第三,借助外国法典理论和实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立法者和起草者可判断如何制订自己的‘原创性’法典”。[30]笔者认为,这三个选择没有一个完全适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目前我国已有两部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经验,以此为基础,借鉴日、意、俄等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经验,参考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适当引进吸收欧美各国的先进诉讼制度,完全能够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法典。
  
【注释】 
   
   转引自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转引自朱维究:《对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思考——兼论行政法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统一》,载《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4期。 
   穗积陈重著:《法典论》,樊树勋译,上海昌明公司1907年版,第20页。 
   艾伦·沃森著:《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0页。 
   参见由嵘:《从法典化传统看中国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载杨振山、斯奇巴尼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关于法治与变法的悖论,请参阅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之“悖论之一:变法与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转引自李贵连:《沈家本与中国法律化》,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128页。 
   转引自前穗积陈重书,第8页。 
   曼夫雷德·沃尔夫著:《民法的法典化》,丁晓春译,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3期。 
   在刑事诉讼理论上,国家主权原则历来被认为是涉外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94页。 
   转引自严存生:《法之合理性问题》,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4期。 
   转引自前曼夫雷德·沃尔夫文。 
   转引自前曼夫雷德·沃尔夫文。 
   参见谢邦宇:《罗马法研究与中国民法法典化》,载杨振山、斯奇巴尼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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