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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封杀、解禁汤唯的思考

  二、对乐民先生反对解禁的批判。
  乐民先生在网上发表了一篇名为《解禁汤唯:处罚不公正不是理由》的文章,可谓金玉良言,读来发人深省。但是,他的文章过短,笔者在读到文章精彩处时,发现作者却嘎然而止,让笔者感到十分遗憾。
  1。宪法序言是不能解禁的理由之一?
  虽然乐民先生未在文章明确指出,但我们可以揣摩出他所谓的宪法序言内容应当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等部分内容。我承认这有一定的合理性。未删减版的《色戒》的确是一部不折不扣的三级片,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确有冲突之处。但是,宪法不仅只有序言,还有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等内容。广电总局的封杀行为的确对汤唯的财产权、人格尊严、劳动权等造成了损害,而且是实实在在的损害。前面所谓的序言部分内容可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认定,而后者可以站在个人利益的角度来认定。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不能一概而论的认定前者大于后者。进一步讲,当序言部分内容与正文部分内容发生冲突时,不能绝对的认定前者是对而后者是错。序言部分内容大都带有意识形态色彩,这些内容我们从中学时代就已经熟知。而个人权利意识的缺乏、权利保护制度的缺位,是阻碍我们走向法治的重要因素。我们的国家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旗帜下,要求个人利益进行无保留的服从。对个人权利重视、保护不够,已是不争的事实。在汤唯事件上,宪法序言能否成为排除解禁的理由,尚有待商榷。
  2。汤唯解禁问题需要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吗?
  乐民先生在文章中,几次谈到了宪法。例如前面所讲的宪法序言,劳动权等,均牵涉到了宪法。但是,宪法是规定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根本大法,它关注的是国家制度的宏观层面,大部分的具体问题都是委托给下位法来处理的。可以说,任何的公法问题都可以跟宪法拉上关系。但是不是只要跟宪法拉上关系就一定要从宪法的层面来处理呢?我看未必。如果许多部门法可以对之作出比较妥当的处理,似乎就没有拉出宪法的必要,因为这样可以节约一大笔的法律资源。如果在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任何事情都需要宪法来一个“事必躬亲”,反而会降低了宪法的威信。具体到汤唯这件事上来,广电总局封杀她,固然可以跟精神文明有关;广电总局解禁汤唯,当然对精神文明会有冲突。但是,广电总局在作出处罚、解除处罚时所依据的并不是宪法。广电总局在这一过程前后,依法办事这一原则贯彻得不够到位。但是,这一切都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法、广播电视条例等予以解决,完全没有上升宪法高度的必要。乐民先生这一看法完全有“长大风,扯大旗”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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