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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封杀、解禁汤唯的思考

关于封杀、解禁汤唯的思考


李诗林


【全文】
  前段时间,广电总局封杀了汤唯广告,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一些同情汤唯的人士上书国务院,以侵犯汤唯劳动权为由,要求解禁汤唯,并在网上公布了他们的建议书。有识之士乐民对此提出了尖锐的批评意见。整个事情犹如台风奔袭,一波强于一波。笔者一直在关注该事件的动态,再此就胡诌几句,谈谈对封杀、解禁汤唯的一些思考。
  一、封杀汤唯是否合法、合理?
  汤唯在拍摄《色戒》之后,人气飙升。许多人将她归类为新一代的三级片影星。为了防止青少年模范“一脱成名”的不良风气,在三级女星与青少年之间设立一条隔离带,广电总局封杀了汤唯的广告。但是,这一举措背后面临着重重的法律拷问:
  1。该行为侵犯了汤唯的财产权。纵观娱乐圈,大凡成名的明星,广告报酬必占据其收入的相当比例。广告,自然也就成了他们的生财之道,甚至于是谋生的根本。而广电总局封杀汤唯广告的直接后果,就是让那些广告失去了在媒体上展示的机会,广告公司“谈‘汤’色变”。广告商和汤唯不仅没有利用广告达到“双赢”,甚至于连前期投入的成本都难以收回,获利自然成为泡影。据业内人士透露,汤唯因此而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将达到几百万之巨。对这笔资金,汤唯有相应的财产权。因为财产不仅仅不包括那些实实在在的财富,还包括一些可预期的商业利益。在西方法律界看来,财产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物质基础。没有财产,也就没有人格权。在中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让世人从对私有财产的漠视中惊醒,维护自身财产权的法律意识正在潜移默化的注入人们的脑海。
  2。广电总局在程序上做得很不到位。当各大媒体在高调炒作“汤唯事件”时,已是在广电总局作出决定之后,之前似乎没有任何有关封杀的蛛丝马迹,因为广电总局采取的是内部操作方式。封杀汤唯的原因为何,广电总局应当给出一个充分的理由,以使人信服。按照广电总局后来的说法,这是为了防止“一脱成名”现象蔚然成风,避免引导青少年进入思想误区。据笔者看来,这一理由显然过于简单、牵强。首先,事实依据不足。广电总局认为汤唯广告会引发“一脱成名”风气,是否有相应的事例可资借鉴,抑或有相应的调查数据?这些均不得而知。况且,汤唯在《色戒》中的出位演出,是否会引起汤唯广告的色情因素,这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广电总局的证明逻辑难逃“主观臆断”四字的嫌疑!其次,广电总局未给与汤唯相应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任何人在受到对自己权益的不利处分之前,国家应为之提供参与听证和其他表达意见的机会。这是西方“正当程序”原则的精髓所在。封杀显然对汤唯的财产权构成了不利后果,为什么广电总局在不听取汤唯的陈述、申辩的前提下,就断然认定汤唯广告一定会引起“一脱成名”之风呢?古人云: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如果仅听一面之词,不听取不同意见,很多时候是要犯错误的,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况且,在作出这一决定之后,为什么又不告知汤唯相应的救济权利?这些显然都是法律所要求的,但是广电总局却一一忽略掉了。
  3。广电总局难逃比例原则的责难。比例原则要求政府为了行政目标的实现而损害相对人的权益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降低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保持适度的比例。在广电总局的管制手段中,封杀可谓是釜底抽薪之策,也就是俗人所谓断人子孙的绝路,常常让众多的明星不寒而栗。但除封杀之外,尚存在多种的管制方式,例如罚款。那么,汤唯广告除了被封杀之外,有没有其他的缓冲空间?显然还是有的。例如不准此种广告在少儿节目前后播出、抑或设置播放的时间表,等等。总之,没有必要一棍子打死,让人没有翻身的余地。就笔者看来,广电总局的处罚显然过重,导致“罪责不相适”,应当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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