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古代法律文化 主要内容、特点及影响

  (五)刑罚手段严酷,定罪讲究规格
  刑罚作为对犯罪的报复,世界各国皆然。西方有“同态复仇”,我国则是“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或“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中主导思想也是报复。中国古代刑罚残酷主要表现在,以严刑惩办对抗统治阶级的犯罪和违反伦理道德、侵害尊亲属的犯罪,以及肉刑的适用。肉刑,前期是黥、劓、剕、宫、大辟;后期是笞、杖、徒、流、死中的笞刑和杖刑。死刑种类前期较多,后期除法外用刑,主要是绞、斩等,最残酷的是凌迟。
  刑罚固然残酷,死刑尽管种类繁多,但审理时比较讲究规格,适用还是慎重的。《尚书•吕刑》:“两造俱备,师听五辞”。两造,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师听五辞,是要求审判官员认真听有关触犯五刑之辞。从金文记载看,周代宣判案件均有上级官员在场。古代审讯人犯不提倡刑讯,唐律规定刑讯不得过三度,总数不得超过犯人罪行应受的惩罚。为了正确处理案件,我国古代很早就有法医检验制度。云梦秦简《封诊式》记载了十几例有关作案现场的检验式例,其中有《疠》(麻风病)、《贼死》、《经死》、《穴盗》、《出子》等,说明当时已总结出不少成熟的经验,使用了痕迹检验。南宋宋慈的《洗冤集录》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法医学著作。这些资料都说明,中国古代审理案件注意弄清事实,讲究规格。至于死刑,更是慎重。如汉高祖“谳疑狱”、唐以后各代的“三覆奏”、“五覆奏”,即为死刑复核程序。唐贞观四年处死刑仅29人,当时全国人口已达5000万。史载,明初,太祖亲自“录囚”,“有大狱,必面讯”。清康熙曾说:“人命事关重大……情有可原,即开生路。”雍正三年上谕自称:“临御以来,钦恤刑狱,每遇司法奏谳,必再三复核,唯恐稍有未协。”死刑慎用还表现在明清两朝的“会审”和“秋审”制度。清入关后,顺治元年,刑部侍郎党崇雅奏:“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后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例死刑辄弃于世。乞照例区别,以昭钦恤。”此后,清也建立了“秋审”、“朝审”之制。清律规定严重犯罪立即处决者为“斩立决”或“绞立决”;还不十分严重的可暂判“斩监候”或“绞监候”,延至秋后由刑部会同三法司九卿会审复核。审后分别判定: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可矜(案情虽属实,但情节不太严重,可免于处死),留养承祀(情节虽较严重,但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可免于处死)。判定后,由刑部奏皇帝裁定。“朝审”是对京师在押死囚审录。刑部在押重犯,每年一次朝审。程序是刑部堂议后,奏请特别大臣复核,然后会同九卿于秋审前一天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审录。审定后奏请皇帝裁决。
  (六)争纷调处解决,以求息讼和睦
  我国古代系农业自然经济。人民大众由血缘关系聚族而居,由地缘关系邻里相望,相互关系盘根错节、枝蔓相连。在此社会经济和文化传统下,和睦相处既是大众共同需要,也是统治者所希望。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吾犹人也”,说明当时许多人都如此希望,其实无论儒家、墨家、道家、法家,治国的理念都希望安定和睦,法家提出“定分止争”就很说明问题。汉代吴祐任胶东相时,“民有争讼者,必先闭合自责,然后断讼,以道譬之,或亲到闾里重相和解。自是争讼省息,吏人怀而不欺”。俗语说“一场官司,三世仇”,争纷凡能自行调解,尽可能不诉诸官府。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三十一年颁行之《教民榜文》称:“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准辄便告官,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乃发回里甲、老人理断。”其理由是:“老人、里甲与乡里人民,居住相接,田土相邻,平日是非善恶,无不周知。凡因有陈诉者,即须令议从公部断。”清康熙更是提倡“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在官府的大力支持下,普遍盛行宗族调解、相邻亲友调解、基层里保调解和县州府调解。这说明调处解决争纷,既有群众基础也是官府需要,朝廷圣谕、乡规民约和家族法成为国古代社会解决大量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之重要途径。
  三、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影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