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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法律文化 主要内容、特点及影响

  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决定了其法律文化的包容性,也使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广泛吸收不同民族的法律文化,却能保持其基本特质。这种特质产生的凝聚力,促进了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当然,对它的稳定性特点不宜过分强调,当形势变化时还应遵循“法与时转,制与世宜”的历史观,否则就会像晚清以后那样,形成对吸纳外来优秀法律文化的阻力。
  (二)礼刑相辅相成,儒法会通合流
  礼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后改造成体现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影响广泛。它的主要功能是“别贵贱,序尊卑”。西周初,实行礼制,礼成为国家运转的大法。“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官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蒞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仪也,民之行也,国之干也”。礼所以被捧到如此高的地位,是由于它的原则与内容适于维护以王权、父权为核心的等级秩序。《盐铁论》称:“礼周教明,不从者,然后等之以刑。刑罚中,民不怒。”“安上治民,莫善于礼”。这就是说封建统治者认为,礼是刑罚的指导原则,礼的规范作用又靠刑维系。
  春秋战国时,周代的礼制和世卿世禄制度虽被冲击,但由于礼的内容适于当时社会需要,汉之后随儒学地位上升,礼又被重视。董仲舒引经义断狱,儒家学者以经义注释法律,加速了儒法会通合流,礼与法的关系形成“本”与“用”的关系。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礼有治国、理家、律己的功能,礼刑结合、儒法会通,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治久安所需。这种法律文化不仅与西方迥异,与东方其他国家也有区别。
  (三)强化伦理道德,维护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以嫡长子为中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一种制度。伦理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准则关系。以血缘关系形成的宗法制度以男性为主体,嫡长子为大宗,其余别子为小宗;别子的长子在其世系内又为大宗,其余别子为小宗,以此相传形成宗族。在西周,宗法制度与国家制度紧密结合。周天子是大宗,掌全国政权。其诸弟为小宗分封诸侯国。维系这种制度的是伦理道德。春秋之后,礼坏乐崩,周室衰落,宗法制度被冲击,但这种宗法制度在其后的王公贵族和士大夫阶层仍有很大影响。王室贵族的封号、爵位继承、宗族祭祀,仍以宗法关系为准。在民间,宗法制度在婚丧嫁娶、财产分割等方面也有很大影响。由于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使得尊尊、亲亲的伦理道德与之形成天然结合体,而这种结合既有利于家庭秩序、社会安宁,又有利于政权巩固,所以为我国古代法律所维护。父亲对子女有惩治权,侵犯尊长加重治罪,近亲属犯罪得相容隐匿,以及某些犯罪依“服制”在一定的亲属间株连,均是体现宗法制度和伦理道德的原则。
  (四)皇帝总揽大权,行政干预司法
  从秦始皇到清宣统,皇帝作为古代封建统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力之大,延续时间之长,为世界仅见。王朝虽屡经变换,但皇帝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状况终无变化。据《史记》,秦始皇曾“昼断狱,夜理书”,说明他亲自审理案件。汉高祖刘邦规定“谳疑狱”,即讨论审核疑难案件,至少说明他干预疑难案件的审理。唐太宗李世民在错杀大臣张蕴古后,规定外地命案“三覆奏”,京师命案“五覆奏”,由他亲自裁定。明代建立的“朝审”制度,清代发展为“秋审”和“朝审”。这是对各省和京师地区判斩监候和绞监候的重罪犯人由朝廷集中复审的制度,经审理判处者一律报奏。这也是皇帝控制司法的一种方式。地方官员(如县令长、郡守)作为帝王在当地的代表,最初审理案件为其职责,后来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备,已专设司法官,但他们仍干预重大疑案审理。这都使行政干预司法成为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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