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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法律文化 主要内容、特点及影响

  (三)家庭、学校与社会相结合的法制教育,形成了较好的守法习惯
  1.儒法两家和各代统治者都重视法律教育。韩非子对法下的一个定义是:“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是从形式上对法的描述,其中“布之于百姓”即为当时法家的主张。在此之前郑国叔向“铸刑鼎”,晋国赵鞅“铸刑鼎”,都是将“法布之于百姓”。孔子虽然曾反对子产“铸刑鼎”,但并非不重视法制宣传教育。他曾说:“不教而杀谓之虐”。在历代的统治者中,朱元璋很重视法制宣传教育。早在他称帝前还是吴王时,就曾命大理卿周祯“取所律令……凡民间所行事宜,聚类成篇,训释其义,颁行郡县,名曰《律令直解》。”称帝后,洪武三年《大明律诰》称,朱元璋诏示群臣说明制作的目的:“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诰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他要求“户户有此一本”,“臣民熟读为戒”。洪武十三年,将《大诰》三篇颁诸学官,作为国子监学生和科举考试的内容,乡里则由塾师教授《大诰》。清康熙亲颁十六条“上谕”,宣传法律和道德,其中写道:“敦孝悌以众人伦……和乡党以息争讼……讲法律以警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伪,息诬告以全民善,戒窝逃以免株连。”
  2.法制宣传教育形式活泼,语言通俗。云梦秦简有《为吏之道》一篇。其中提出了官吏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宣扬“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不要“见民倨傲”,“不安其朝”,“居官善取”,“受令不偻”,“安家室忘官府”。读之朗朗上口,通俗易懂。清代编之《三字经》、《弟子规》等,内容多为劝学、劝善、劝做人,并将历史上各类人物的相关事迹编入其内。即使目不识丁的文盲、家庭妇女也能背诵几段。
  3.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做到法律与思想道德结合。古代法律本来就是“寓礼于法”,法律与道德结合紧密。康熙十六条上谕颁布后,立即有官员编写《上谕和律集解》,逐条将其含义,然后阐明违反各条内容的行为,附以大清律应受何种惩罚。对于康熙后来发布的圣谕除逐条讲解并附有相应律文的之外,还编了诗歌在民间传颂。这种法制宣传既增加了法律的亲情味,又强化了道德的规范力,将家庭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了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的效果。
  二、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一)法律包容性大,体制稳定性强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法律文化为五十六个民族共同创造。在发展进程中,各民族既有主动借鉴,也有相互征服。无论何种方式都为法律文化交流提供了条件。《尚书•吕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刖、椓、黥。”这说明古代法律中的五刑是受苗族先祖影响制定的。赵武灵王“胡服骑射”,商鞅变法改变秦国父子“同室而居”,也是一种法律文化方面的变革。南北朝时的北魏、北齐法律各有建树。北齐“十条重罪”入律,是对秦汉以来法律相关规定的系统化。其后西夏受宋律影响编著法典。蒙古贵族入主中原制定的法律虽不如前代系统,但基本内容仍是沿用唐、宋法律。其《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元典章)六十卷十类设吏、户、礼、兵、刑、工等部,为明代更改法典体例提供了思路。《大明律》在《名例》之下按上述六部分篇,是古代法律体例的重大发展。清代满族贵族为统治中原,入关前就学习汉族法律文化,入关后提出“参汉酌金”的立法指导思想,在明律的基础上较快地制定了《大清律》,开始了267年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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