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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法律文化 主要内容、特点及影响

  第二,维护封建土地和私有财产制度。土地和财产私有是封建生产关系的核心,法律重视维护土地和财产私有权。李悝《法经》:“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意思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最紧要的是惩治偷盗财产和叛乱杀人的犯罪。所以《法经》将《盗》、《贼》列为六篇之首。后来的法律也都将其放在重要地位。秦律规定:“盗采人桑叶,不盈一钱……资徭三旬。”不到一钱罚服三十天徭役,可见惩罚之严厉。对于封建土地所有制,更是保护尤加。史称,商鞅变法,废井田,民得买卖,土地所有制得以确立。秦有惩治盗移田界标识的法律。唐代初年,经隋末战乱,人口减少,大批农民离开土地,为了恢复农业生产,也是为了增强政权基础,颁行《均田令》,将国内无人耕种的土地或荒地授予农民和官吏。法律规定,授田之外不得盗种、盗卖公、私田。盗种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盗卖者,一亩以下笞五十,五亩加一等。在官侵夺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宋、明、清律均有这方面规定。
  第三,关注农业、手工业、商业经营。商鞅变法鼓励从事农业生产,规定努力耕作“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秦《田律》规定地方官要及时报告庄稼生长及遭受自然灾害情况,注意种子选择和保存。汉文帝说:“夫农,天下之本也,其开籍田,朕亲率耕,以给宗庙粢盛。”汉有“上计”制度,唐以后,将地方官对农业管理和监督职责写入法典。唐律规定:“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明清律均定有“荒芜田地罪”。《大明律》规定:“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役田地,无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俱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除里长外,还追究人户及县官的责任。《大清律例》规定与明律基本相同。为了发展农业和畜牧业,法律重视保护水利设施,保护自然环境。《逸周书•大篆》:“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秦律有类似规定,但标明特例:“到七月而纵之。”有关手工业的法制,《礼记•月令》、《周礼•考工记》均有记载。秦律规定更是具体,其内容涉及徒工培养、劳力考核、产品标准化等。如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亦必等。”就是说生产同一种产品,它的各个部件要相同。这当然是为便于生产过程中组装,日后损坏也便于修理,应该说是比较先进的法律。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秦律还规定了生产责任制,出土的不少秦汉器物均刻有生产者和监管者的姓名。唐律《擅兴》篇有工程管理内容,明清律均有《工律》专管工程和手工业。统治阶级重农抑商,但并非不懂商业之重要,不加管理。齐国《市法》:“中国利市者强,小国利市者安。”《史记•货殖列传》:“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财匮少而山泽不辟矣。”这说明古人对农工商之间的关系认识是清楚的。为加强对市场商贸管理,秦律规定:“有买及卖也,各婴其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这是说市场上值一钱以上的货物都要明码标价。
  以上法律内容说明,封建法律主要是维护皇帝为代表的专制制度,为了维护这种制度,不能不注意经济发展。过去说封建阶级实行超经济剥削,现在看来,他们既实行超经济剥削,也重视经济剥削。包括手工业和商业赋税在内的赋税,永远是封建国家行政机构和军队赖以生存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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