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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法律文化 主要内容、特点及影响

  (二)重视立法,在递相沿袭的基础上形成了形式多样、内容完备的法律体系
  1.历代统治者都重视立法。史称:“夏有乱政而做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关于夏、商、周三代的法律史料,《尚书》、《竹书纪年》、甲骨、金文中有所记载。
  春秋战国之世,各国相继变法改制。鲁国实行“初税亩”,郑国、晋国“铸刑鼎”,魏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到秦国变法,为秦统一全国奠定基础。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昼断狱,夜理书”,可见对法律之重视。只是他称帝后,忘乎所以,“行自奋之智,不信功臣,不亲士民,废王道,立私权,禁文书而酷刑法”,肆意破坏法律,招致迅速灭亡。
  汉高祖刘邦总结秦暴政速亡的教训,在领兵入关之初,便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以此争取民心。在打败项羽,取得楚汉战争胜利后,便命萧何在《秦法经》六章之外增《户》、《兴》、《厩》三章,称《九章律》。曹魏结束三国鼎立之局面,魏明帝即位三年(公元229年)颁行魏《新律》十八篇。魏《新律》首定“八议”之制,影响深远。晋律制定始于晋代魏之前司马昭辅政之时,颁行于武帝泰始三年。晋律在汉、魏基础上“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从事中典,归益于时”,共二十篇。南北朝时,南朝沿袭魏、晋律,北朝的北魏、北齐立法有所建树,对后世影响较大。北齐律总结以往,首定“重罪十条”,隋更名“十恶”,后代一直沿用。
  隋初,开皇元年制定新律,开皇三年(公元584年)更定,是为《开皇律》。隋炀帝即位,大业二年修订律令,三年颁行,是为《大业律》。《大业律》比《开皇律》量刑轻。但炀帝暴虐,不依律行事,不久被抛弃不用。唐初,李渊起兵攻入长安,接受“炀帝昏乱,民不胜其毒”遂至于亡的教训,与民约法12条。宣布杀人、劫掠、背军叛逆者处死刑,余皆蠲除隋苛法。武德元年,开始定律,七年颁行天下。之后,太宗李世民修改《武德律》,颁行《贞观律》,高宗李治以《贞观律》为基础制定《永徽律》。这是现在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
  宋朝于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宋刑统》。其内容沿袭《唐律》。宋代增加了编敕活动。元代,蒙古入主中原后,先沿用金国《泰和律》。元朝正式建立,先后颁行了《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至正条格》和《元典章》等。元无前朝那样篇目严谨的法典,各种法律间的内容相混杂。
  明初,洪武七年颁行《大明律》。《大明律》内容一准于唐,只是在名例之下按六部分《吏》、《户》、《礼》、《兵》、《刑》、《工》共七篇。《大明律》受《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影响分篇,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新体例。清朝满族入关前,为适应形势需要,便改变原有习惯法,制定具有法令汇编性质的《崇德法典》。入关后于顺治三年沿袭《大明律》,颁行《大清律集解附例》。之后,康熙、雍正、乾隆各朝一再修订,但主要条文和篇目仍依明旧。
  以上所列事实说明,其一,历代统治者,尤其是开国君主无例外地都十分重视立法,重视以法律实现统治。有的是称帝之前,多数是称帝之初便颁行作为法律体系主干的法典。其二,法典篇目和内容既沿袭前代,又结合当时需要有所创新。其三,在不断沿袭和创新的基础上,到唐代已形成了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其四,这个法律体系后人称中华法系,无论在形式、体例和内容上都居当时世界各国立法之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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