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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法律文化 主要内容、特点及影响

  第二,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创始人为墨翟,著有《墨子》。他是先秦最早对儒家学说提出不同见解的人。这个学派认为,当时之所以“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原因是“天下之人皆不相爱”。因此,提出人与人之间要“兼相爱,交相利”。墨子认为治理国家必须要有法,法如“百工为方以距,为圆以规”,“法若(顺)而然也”。至于以什么为法,他主张“以天为法”,因为“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德”,《群书治要》作“息”)。墨家主张的“天”,部分学者理解为“自然”。为实现其主张,他提出“壹同天下之义”,即要以“兼相爱,交相利”统一思想,选天下之贤者为天子、正长。人们要服从他们,凡“受利天下者”,“上得赏之”;“恶贼天下者”,“上得罚之”,并要公正执法,“不党父兄,不偏富贵”,“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第三,道家的法律思想。道家的代表人物是老聃和庄周,现存有《老子》和《庄子》。老聃生于春秋战国之交,庄子生于战国后期。老子的法律思想是“道法自然”,他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治理国家以自然为法,主张无为而治。道家既反对儒家的“礼”,也反对法家的“法”,主张无为而治。老子一书中说:“为无为,则无不治”,所谓“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他还说:“治大国若烹小鲜。”意思是说治理大国要像烹调小鱼那样小心,不要折腾百姓。越折腾百姓,国家越难安宁。他的这种思想对汉初统治者有相当影响。
  第四,法家的法律思想。法家可以概括为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春秋的管仲是其先驱。战国初的李悝、吴起,中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战国末期的韩非、李斯都是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影响较大的著述有《商君书》和《韩非子》。法家视法为国家制定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法者,国之权衡也”,“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斗斛也、角量也”。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兴功惧暴”。法律适用应是平等的,所谓“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一断于法。统治者若“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意思是说以法治理国家是很容易的。法家认为“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时移而法不易则乱”。这种历史观为法的创新和发展提出了新理论。
  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之重要源头,各家的法律思想有许多不同之处,诸如“德治”、“人治”与“法治”对立,“人治”、“法治”与“无为而治”对立,等等。但各家法律思想也有不少共同之处:(1)他们都是在社会大变革时代为治理好国家寻觅出路,提出治国方略。(2)各家所立足的社会文化背景均为农业自然经济,宗法制度影响巨大,都希望由贤人、能人进行统治,从不同角度维系宗法制度。(3)反映不同阶级和阶层的利益,也正因如此,实现社会安定是共同要求,安民或为民的思想在所提的治国方略中占主导或重要地位。(4)从春秋到战国的“争鸣”过程中,各家思想都有所发展,并互相吸收,政治影响比较大的儒法两家更是如此。荀况的“隆礼重法”和吕不韦的《吕氏春秋》内容就是明证。(5)如果说学者著述中的法律思想既有对立又有会通,但在统治者那里却能得到统一。统治者多是实用主义者,他们可能受某一派影响多一些,但从不会拒绝对实现统治有利的主张。
  过去,一些人士往往将春秋战国“百家争鸣”中的不同学派的争论,描绘成“水火不相容”、“冰炭不同器”,甚至完全否定了一些学派著述中的具有普遍价值的内容,这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秦惠文君时诛杀商鞅、韩非入秦后被杀和秦始皇“焚书坑儒”,均牵涉政治斗争或私人忌妒(如李斯对韩非),并非单纯的学术争论。否定儒家等学派著述中的普世哲理,更是对待优秀传统文化的错误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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