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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法律文化 主要内容、特点及影响

我国古代法律文化 主要内容、特点及影响


刘海年


【全文】
  一、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
  (一)共同的法的理念,略不相同到逐步会通的法律思想
  所谓理念,是人们对事物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对其应然状态作出的概括。法的理念就是人们对法应该是什么作出的概括。我国古代关于法的理念集中体现在“法”字的形成与理解。中国字是象形文字,以其形表其义。法字古文为“E”。此字由三部分组成:水、廌、去。据东汉许慎《说文解字》:“E,刑也,平之如水;廌所以触不直者而去之,从去。”从水取其平,意即法平如水;“廌”,据《说文》:“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传说古代诉讼盛行神明裁判,两造之一被廌触者为败诉。古代法官帽或袍上饰廌形为标识,以示主持公平正义。这种关于法的观念在我国古代是共同的。法律思想是人们关于法的概念、内容、本质、作用、特点及其产生、发展的认识。一般说,法的理念是对法的认识,属于法律思想的一部分,但法律思想对法的产生与发展的认识更加系统。法律思想可分为两个部分。其一,学者和政治家个人的法律思想。他们的法律思想多表现于著述、言论。其二,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或称占统治地位阶级的法律思想。这种法律思想表现于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著述、言论,但更典型的是体现于统治阶级的政策和法律之中。当然有一些学者的著述表述的也是占统治地位阶级的法律思想。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夏、商、周的资料不多,从零星记载看,夏、商主要是宣扬“受命于天”的神权法思想。周实行宗法制度,宣扬“尊尊”、“亲亲”为核心的宗法思想。西周初年政治家周公旦总结商纣王残酷镇压人民导致灭亡的教训,提出“明德慎罚”,对后世影响深远。
  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大分化、大变革时期。史称:礼坏乐崩,权力下移,诸侯、大夫异政。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利益的政治家、学者纷纷发表政见,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由于留下的史料较前代为多,不少著述表述的主张较为系统,成为思想史、也是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源头。史称“百家”,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
  第一,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创始人是孔丘,代表人物有孟轲和荀况。孔丘的代表作是《论语》,贯穿其中的是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他主张“礼制”、“德治”和“人治”,建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等级秩序。他说:“道(导)之以政,民免而无耻;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还说:“为政在人”。孟轲是仅次于孔子的儒家代表人物。其代表作主要有《孟子》。其发展了孔子“仁”为核心的“德治”理论,明确提出“仁政”。他说“仁者无敌”,“以德行仁者王”。统治者只能“以德服人”,不能“以力服人”。他的重民思想很突出,在孔丘爱人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不过,他也主张“人治”,在先秦思想家中首先提出“贤人政治”。他说:“贤者在位,能者在职”,“不贤者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荀况被列为儒家,留有《荀子》一书,但其内容与孔丘和孟轲的主张不完全相同。他主张“隆礼重法”,礼法结合。他说:“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也。”意思是以礼作为立法和类推的根本原则。他以“性恶论”为出发点,论证应以刑罚惩治犯罪。他的两个学生,韩非和李斯是战国末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荀况的学说开创了汉代礼刑(法)合一,儒法合流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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