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和谐社会是族群的和解而非相互排斥

  毋庸讳言,我们社会在某些时候,某些部门、某些地区、某些人群,还存在比较严重的官僚专断主义,对公民的不同意见视为威胁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而一味打压,这只能加剧社会矛盾。“文革”的发生,就是源于国家个别领导人对持有不同意见的领导人、其他官员和民众的残酷打击,它的结果不仅没有实现发动者的美好愿望,而且事实上导致严重的社会危机,政治、经济到达了崩溃的边缘。改革开放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但并未彻底破除这种官僚专断主义。现在,某些部门、某些地区、某些个人,思想和行为上仍然存在这样的危险,他们对待不同意见的干部、群众往往习惯于严厉打击,甚至必欲除之而后快。特别是某些基层官员例如某些县委书记,唯我独尊,视他人如草芥,独断专行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所以,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应当时刻牢记,必须采取民主、法治的方式处理不同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和不同地区、部门、行业的人们对国家法律政策、行政执法、司法活动等领域的不同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及时防范社会矛盾激化、化解各种社会冲突。
  四、和谐世界应当以全球民主、法治、人权为纽带
  对于国际交往和国际关系而言,我国提出要建设和谐世界。与和谐社会类似,和谐世界观念针对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阵营冷战思维模式,强调抛弃意识形态之争,实现国家之间的协商、对话、互利共赢。这也要在国际民主、法治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政治方面要遵守《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公约》等国际公约,经济方面要按照WTO规则等国际经济公约进行贸易和争端协商,文化上要尊重多样性、共同建立全球新闻传播秩序。因此,我国公民和我国政府,特别要抛弃基于意识形态差异的冷战思维,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国家利益与全球观念,以是否有利于提升我国国际形象、是否有利于增强我国经济实力、是否有利于我国与世界各国和平共处共同发展为检验标准,以国际法衡量我们的内政外交行为,自觉成为世界大家庭的一员。
  现在,人权问题似乎成为中国的软肋,西方动辄以此指责我们,而我国国内总有一些人谈人权而色变。要知道,《世界人权宣言》并非是西方的,我国宪法也早已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符合世界潮流的好事,为什么要讳言呢?难道我国社会不保障公民的人权吗?难道我们发展经济不是为了增进公民的福利吗?这不能不说明某些官员、某些人群对人权存在严重误解。有些人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东西,社会主义不能要它。这种僵化的思想现在已经不值一驳。
  主流的观点认为,西方所谓的人权标准过高,我们现在还不能达到,我们现在只能是讲生存权、发展权。这个说法不无道理,但也不是绝对的。中国现在经济比较富裕了,虽然人均经济水平仍然不高,甚至比较低,但是,已经解决温饱问题,所以,生存权已经不是我国现阶段需要大力保障的主要人权内容。而何况有些基本人权,并非建立在经济发达的基础上,而是一个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制度内容,例如人身自由,思想信仰、言论、出版、结社等政治自由,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自由,经济自由,迁徙自由,通信自由和秘密,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等等。这些基本人权我国宪法大多都有规定,但实际的执行状况并不很令人满意。这方面涉及到国家机构和制度措施的技术性改进问题,也是现阶段人权保障的重点内容,而且是完全有办法解决的。当然,相对来说,西方社会那些高水平的社会保障福利、甚至对囚犯等特殊群体的人性化措施,我们目前的确不可能一步达到,但是,覆盖全社会的、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我们是有能力实现的。比如为残疾人专用的坡道,并不需花费太多的金钱和人力。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